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21年出版的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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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釋義》為中國政法大學劉智慧教授獨著的法條釋義類圖書,由中國法制出版社於2021年5月出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釋義
  • 作者:劉智慧
  • 出版時間:2021年5月1日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11199
  • 定價:148 元
  • 開本:16 開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由劉智慧教授獨著,是理解適用民法典物權編的精準解讀。本書對於每個條文從其緣由、主要內容、特別評註等角度進行了全面闡釋,同時每條後面附有關聯規範原文,幫讀者全面把握法條的適用要點。此外,作者不但在每章開頭撰寫了本章導讀,而且還為大多數章編寫了典型案例評析,以電子版形式進行補充、更新,便於讀者融會貫通法條,整體把握各章立法精神。

圖書目錄

第一分編通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物權編的調整範圍】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
第二百零六條【我國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第二百零七條【平等保護原則】
第二百零八條【物權公示原則】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登記生效原則及其例外】
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
第二百一十一條【申請不動產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百一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禁止行為】
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一十五條【契約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
第二百一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管理機構】
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關係】
第二百一十八條【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複製】
第二百一十九條【利害關係人的禁止義務】
第二百二十條【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二百二十一條【預告登記】
第二百二十二條【不動產登記錯誤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的確定】
第二節動產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物權變動採取登記對抗主義】
第二百二十六條【簡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占有改定】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二百二十九條【法律文書、徵收決定導致物權變動效力發生時間】
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三十二條【非依民事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保護爭訟程式】
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五條【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六條【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七條【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八條【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九條【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和並用】
第二分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
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設立他物權】
第二百四十二條【國家專有】
第二百四十三條【徵收】
第二百四十四條【保護耕地與禁止違法征地】
第二百四十五條【徵用】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六條【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七條【礦藏、水流和海域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八條【無居民海島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九條【國家所有土地的範圍】
第二百五十條【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二百五十二條【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三條【國家所有的文物的範圍】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防資產、基礎設施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五條【國家機關的物權】
第二百五十六條【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
第二百五十七條【國有企業出資人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條【國有財產的保護】
第二百五十九條【國有財產管理法律責任】
第二百六十條【集體財產範圍】
第二百六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第二百六十二條【行使集體所有權的主體】
第二百六十三條【城鎮集體財產權利】
第二百六十四條【集體財產狀況的公布】
第二百六十五條【集體財產的保護】
第二百六十六條【私人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七條【私有財產的保護】
第二百六十八條【企業出資人的權利】
第二百六十九條【法人財產權】
第二百七十條【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財產的保護】
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二百七十一條【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專有部分的專有權】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及義務】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等場所和設施屬於業主共有財產】
第二百七十五條【車位、車庫的歸屬規則】
第二百七十六條【車位、車庫優先滿足業主需求】
第二百七十七條【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二百七十八條【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以及表決規則】
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將住宅轉變為經營性用房應當遵循的規則】
第二百八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
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歸屬和處分】
第二百八十二條【業主共有部分產生收入的歸屬】
第二百八十三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和收益分配確定】
第二百八十四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接受業主委託的管理人的管理義務】
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守法義務和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二百八十七條【業主請求權】
第七章相鄰關係
第二百八十八條【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
第二百八十九條【處理相鄰關係的依據】
第二百九十條【相鄰用水、排水、流水關係】
第二百九十一條【相鄰關係中的通行權】
第二百九十二條【相鄰土地的利用】
第二百九十三條【相鄰建築物通風、採光、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相鄰不動產之間不得排放、施放污染物】
第二百九十五條【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相鄰權的限度】
第八章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條【共有及其形式】
第二百九十八條【按份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條【共同共有】
第三百條【共有物的管理】
第三百零一條【共有人對共有財產重大事項的表決權規則】
第三百零二條【共有物管理費用的分擔規則】
第三百零三條【共有物的分割規則】
第三百零四條【共有物分割的方式】
第三百零五條【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三百零六條【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規則】
第三百零七條【因共有產生的債權債務承擔規則】
第三百零八條【共有關係不明時對共有關係性質的推定】
第三百零九條【按份共有人份額不明時份額的確定】
第三百一十條【準共有】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
第三百一十二條【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三百一十三條【善意取得的動產上原有的權利負擔消滅及其例外】
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的返還】
第三百一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的處理】
第三百一十六條【遺失物的妥善保管義務】
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的費用支付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處理規則】
第三百一十九條【拾得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第三百二十條【從物隨主物轉讓規則】
第三百二十一條【孳息的歸屬】
第三百二十二條【添附】
第三分編用益物權
第十章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的定義】
第三百二十四條【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的使用規則】
第三百二十五條【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的行使規範】
第三百二十七條【被徵收、徵用時用益物權人的補償請求權】
第三百二十八條【海域使用權】
第三百二十九條【特許物權依法保護】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第三百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
第三百三十二條【土地的承包期限】
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與登記】
第三百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
第三百三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登記對抗主義】
第三百三十六條【承包地的調整】
第三百三十七條【承包地的收回】
第三百三十八條【徵收承包地的補償規則】
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百四十條【土地經營權人的基本權利】
第三百四十一條【土地經營權的設立與登記】
第三百四十二條【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經營權流轉】
第三百四十三條【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的法律適用】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
第三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分層設立】
第三百四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原則】
第三百四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第三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三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
第三百五十條【土地用途限定規則】
第三百五十一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出讓金等費用的義務】
第三百五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歸屬】
第三百五十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
第三百五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契約形式和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登記】
第三百五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之房隨地走】
第三百五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之地隨房走】
第三百五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提前收回及其補償】
第三百五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處理規則】
第三百六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三百六十一條【集體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法律適用】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內容】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適用】
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滅失後的重新分配】
第三百六十五條【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與註銷登記】
第十四章居 住 權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
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契約】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的限制性規定及例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的消滅】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設立居住權的法律適用】
第十五章地 役 權
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的定義】
第三百七十三條【地役權契約】
第三百七十四條【地役權的設立與登記】
第三百七十五條【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
第三百七十六條【地役權人的權利義務】
第三百七十七條【地役權的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條【在享有或者負擔地役權的土地上設立用益物權的規則】
第三百七十九條【土地所有權人在已設立用益物權的土地上設立地役權的規則】
第三百八十條【地役權的轉讓規則】
第三百八十一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第三百八十二條【需役地部分轉讓效果】
第三百八十三條【供役地部分轉讓效果】
第三百八十四條【供役地權利人的解除權】
第三百八十五條【地役權變動後的登記】
第四分編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一般規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
第三百八十七條【擔保物權適用範圍及反擔保】
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契約及其與主契約的關係】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範圍】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
第三百九十一條【債務轉讓對擔保物權的效力】
第三百九十二條【人保和物保並存時的處理規則】
第三百九十三條【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
第十七章抵 押 權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
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
第三百九十五條【可抵押財產的範圍】
第三百九十六條【浮動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條【建築物和相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規則】
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房屋一併抵押規則】
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抵押的財產範圍】
第四百條【抵押契約】
第四百零一條【流押條款的效力】
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
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的效力】
第四百零四條【動產抵押權對抗效力的限制】
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和租賃權的關係】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財產轉讓應當遵循的規則】
第四百零七條【抵押權的從屬性】
第四百零八條【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的保護措施】
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或抵押權順位的法律後果】
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實現的方式和程式】
第四百一十一條【浮動抵押財產的確定】
第四百一十二條【抵押財產孳息歸屬】
第四百一十三條【抵押財產變價款的歸屬原則】
第四百一十四條【同一財產上多個抵押權的效力順序】
第四百一十五條【既有抵押權又有質權的財產的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六條【價金擔保優先權】
第四百一十七條【抵押權對新增建築物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八條【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實現效果】
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百二十條【最高額抵押規則】
第四百二十一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部分債權轉讓效力】
第四百二十二條【最高額抵押契約條款變更】
第四百二十三條【最高額抵押所擔保債權的確定事由】
第四百二十四條【最高額抵押的法律適用】
第十八章質權
第一節動產質權
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概念】
第四百二十六條【禁止出質的動產範圍】
第四百二十七條【質押契約形式及內容】
第四百二十八條【流質條款的效力】
第四百二十九條【質權的設立】
第四百三十條【質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第四百三十一條【質權人對質押財產處分的限制及其法律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質物保管義務】
第四百三十三條【質押財產保全】
第四百三十四條【轉質】
第四百三十五條【放棄質權】
第四百三十六條【質物返還與質權實現】
第四百三十七條【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
第四百三十八條【質押財產變價款歸屬原則】
第四百三十九條【最高額質權】
第二節權利質權
第四百四十條【可出質的權利的範圍】
第四百四十一條【有價證券質權】
第四百四十二條【有價證券質權人行使權利的特別規定】
第四百四十三條【基金份額質權、股權質權】
第四百四十四條【智慧財產權質權】
第四百四十五條【應收賬款質權】
第四百四十六條【權利質權的法律適用】
第十九章留 置 權
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的定義】
第四百四十八條【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係】
第四百四十九條【留置權適用範圍的限制性規定】
第四百五十條【可分留置物】
第四百五十一條【留置權人保管義務】
第四百五十二條【留置財產的孳息收取】
第四百五十三條【留置權的實現】
第四百五十四條【債務人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
第四百五十五條【留置權實現方式】
第四百五十六條【留置權優先於其他擔保物權效力】
第四百五十七條【留置權消滅】
第五分編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條【有權占有的法律適用】
第四百五十九條【惡意占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六十條【權利人的返還請求權和占有人的費用求償權】
第四百六十一條【占有物毀損或者滅失時占有人的責任】
第四百六十二條【占有保護的方法】

作者簡介

劉智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律碩士學院副院長,北京市優秀教師。
北京市債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物權法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民法典契約法與繼承法專項課題組成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專家委員會委員,雄安新區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
主要著作有《民法學》《占有制度原理》《物權法與私法自治》《論中國大陸網路數字遺產繼承的立法進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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