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釋義(202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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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釋義》是202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黃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釋義
  • 作者:黃薇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0年7月1日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45646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為了配合民法典的學習、宣傳和實施,幫助讀者及時準確理解民法典的內容,全國人*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參與立法工作的同志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系列圖書。本套書分為7冊,包括總則編釋義、物權編釋義、契約編釋義、人格權編釋義、婚姻家庭編釋義、繼承編釋義、侵權責任編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釋義》按照釋義編寫體例,採用逐條解讀的方式,通過提煉條文主旨、梳理立法意見、介紹立法經驗、例舉示範案例等形式,深刻闡釋民法典全部內容,力求全面、準確反映立法原意。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二編物權
第一分編通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物權編的調整範圍】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僅供參考。下同。
第二百零六條【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二百零七條【物權平等保護原則】
第二百零八條【物權公示原則】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
第二百一十一條【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
第二百一十二條【登記機構的職責】
第二百一十三條【登記機構不得從事的行為】
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一十五條【契約效力與物權變動區分】
第二百一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和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關係】
第二百一十八條【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複製】
第二百一十九條【保護權利人個人信息】
第二百二十條【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
第二百二十一條【預告登記】
第二百二十二條【不動產登記錯誤的賠償】
第二百二十三條【不動產登記的費用】
第二節動產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交付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五條【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六條【動產物權受讓人先行占有】
第二百二十七條【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占有改定】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二百二十九條【法律文書或徵收決定導致的物權變動】
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事實行為發生物權變動】
第二百三十二條【處分非因民事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糾紛解決方式】
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五條【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六條【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七條【物權復原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八條【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九條【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與並用】
第二分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基本內容】
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設立他物權】
第二百四十二條【國家專屬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三條【徵收】
第二百四十四條【耕地保護】
第二百四十五條【徵用】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六條【國有財產的範圍、國家所有的性質和國家所有權的行使】
第二百四十七條【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八條【無居民海島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九條【國家所有土地的範圍】
第二百五十條【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一條【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二條【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三條【文物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防資產和基礎設施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五條【國家機關的物權】
第二百五十六條【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
第二百五十七條【國家出資的企業出資人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條【國有財產的保護】
第二百五十九條【國有財產管理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六十條【集體財產的範圍】
第二百六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第二百六十二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所有權行使】
第二百六十三條【城鎮集體所有的財產權利行使】
第二百六十四條【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知情權】
第二百六十五條【集體財產權保護】
第二百六十六條【私有財產的範圍】
第二百六十七條【私有財產的保護】
第二百六十八條【企業出資人權利】
第二百六十九條【法人財產權】
第二百七十條【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財產的保護】
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二百七十一條【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道路、綠地等的權利歸屬】
第二百七十五條【車位、車庫的歸屬】
第二百七十六條【車位、車庫的首要用途】
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自治管理組織的設立及指導和協助】
第二百七十八條【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及表決】
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改變住宅用途的限制條件】
第二百八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
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歸屬和處分】
第二百八十二條【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
第二百八十三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擔和收益分配】
第二百八十四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管理】
第二百八十五條【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關係】
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的相關義務及責任】
第二百八十七條【業主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七章相鄰關係
第二百八十八條【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
第二百八十九條【處理相鄰關係的依據】
第二百九十條【用水、排水相鄰關係】
第二百九十一條【通行相鄰關係】
第二百九十二條【相鄰土地的利用】
第二百九十三條【相鄰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相鄰不動產之間不可量物侵害】
第二百九十五條【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使用相鄰不動產避免造成損害】
第八章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條【共有及其形式】
第二百九十八條【按份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條【共同共有】
第三百條【對共有物的管理】
第三百零一條【共有物的處分、重大修繕和性質、用途變更】
第三百零二條【共有物管理費用負擔】
第三百零三條【共有財產分割原則】
第三百零四條【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第三百零五條【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三百零六條【優先購買權的實現方式】
第三百零七條【因共同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對外、對內效力】
第三百零八條【按份共有的推定】
第三百零九條【按份共有人份額的確定】
第三百一十條【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準共有】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
第三百一十二條【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三百一十三條【善意取得的動產上原有權利的消滅】
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的返還】
第三百一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的處理】
第三百一十六條【遺失物保管】
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在領取遺失物時應盡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公告期滿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屬】
第三百一十九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
第三百二十條【從物隨主物轉讓】
第三百二十一條【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歸屬】
第三百二十二條【添附】
第三分編用 益 物 權
第十章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三百二十四條【國有和集體所有自然資源的用益物權】
第三百二十五條【自然資源使用制度】
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人權利的行使】
第三百二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因徵收、徵用有權獲得補償】
第三百二十八條【海域使用權的法律保護】
第三百二十九條【合法探礦權等權利的法律保護】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條【雙層經營體制與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三百三十二條【土地承包期限】
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和登記】
第三百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
第三百三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登記】
第三百三十六條【承包地的調整】
第三百三十七條【承包地的收回】
第三百三十八條【承包地的徵收補償】
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百四十條【土地經營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三百四十一條【土地經營權的設立與登記】
第三百四十二條【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流轉】
第三百四十三條【國有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法律適用】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
第三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分層設立】
第三百四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原則】
第三百四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第三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三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
第三百五十條【土地用途】
第三百五十一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出讓金等費用的義務】
第三百五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等設施的權屬】
第三百五十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
第三百五十四條【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契約形式和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後變更登記】
第三百五十六條【建築物等設施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而一併處分】
第三百五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建築物等設施的流轉而一併處分】
第三百五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回及其補償】
第三百五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
第三百六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三百六十一條【集體所有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法律適用】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
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的滅失和重新分配】
第三百六十五條【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註銷登記】
第十四章居住權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概念】
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契約】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的消滅】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
第十五章地役權
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的概念】
第三百七十三條【地役權契約】
第三百七十四條【地役權的設立與登記】
第三百七十五條【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
第三百七十六條【地役權人的權利義務】
第三百七十七條【地役權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條【地役權的承繼】
第三百七十九條【在先用益物權對地役權的限制】
第三百八十條【地役權的轉讓】
第三百八十一條【地役權的抵押】
第三百八十二條【地役權對需役地及其上權利的不可分性】
第三百八十三條【地役權對供役地及其上權利的不可分性】
第三百八十四條【地役權消滅】
第三百八十五條【地役權變動後登記】
第四分編擔 保 物 權
第十六章一般規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概念】
第三百八十七條【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和反擔保】
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契約】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
第三百九十一條【未經擔保人同意轉移債務的法律後果】
第三百九十二條【人保和物保並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
第三百九十三條【擔保物權消滅原因】
第十七章抵押權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
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概念】
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範圍】
第三百九十六條【浮動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條【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規則】
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限制】
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抵押的財產範圍】
第四百條【抵押契約】
第四百零一條【流押】
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
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的效力】
第四百零四條【動產抵押權對抗效力的限制】
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係】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財產的轉讓】
第四百零七條【抵押權處分的從屬性】
第四百零八條【抵押權的保護】
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及其順位的處分】
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
第四百一十一條【浮動抵押財產的確定】
第四百一十二條【抵押權對抵押財產孳息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三條【抵押財產變價後的處理】
第四百一十四條【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五條【抵押權與質權的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購買價款抵押擔保的優先權】
第四百一十七條【抵押權對新增建築物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八條【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實行效果】
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存續期間】
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百二十條【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
第四百二十一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轉讓】
第四百二十二條【最高額抵押契約內容變更】
第四百二十三條【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第四百二十四條【最高額抵押權的法律適用】
第十八章質權
第一節動產質權
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基本權利】
第四百二十六條【禁止質押的動產範圍】
第四百二十七條【質押契約】
第四百二十八條【流質】
第四百二十九條【質權設立】
第四百三十條【質權人孳息收取權及孳息首要清償用途】
第四百三十一條【質權人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的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質權人的保管義務和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三條【質權的保護】
第四百三十四條【轉質權】
第四百三十五條【質權的放棄】
第四百三十六條【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
第四百三十七條【質權的及時行使】
第四百三十八條【質押財產變價後的處理】
第四百三十九條【最高額質權】
第二節權利質權
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權的範圍】
第四百四十一條【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設立】
第四百四十二條【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特別實現方式】
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
第四百四十四條【以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的設立及轉讓限制】
第四百四十五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的設立及轉讓限制】
第四百四十六條【權利質權的法律適用】
第十九章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的一般規定】
第四百四十八條【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係】
第四百四十九條【留置權適用範圍的限制】
第四百五十條【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特殊規定】
第四百五十一條【留置權人的保管義務】
第四百五十二條【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
第四百五十三條【留置權實現的一般規定】
第四百五十四條【留置權債務人的請求權】
第四百五十五條【留置權的實現】
第四百五十六條【留置權與抵押權或質權競合時的順位原則】
第四百五十七條【留置權消滅原因】
第五分編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條【有權占有的法律適用】
第四百五十九條【無權占有造成占有物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四百六十條【權利人的返還請求權和占有人的費用求償權】
第四百六十一條【占有的不動產或動產毀損、滅失時占有人的責任】
第四百六十二條【占有保護請求權】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
說明(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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