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遵循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民族問題的理論,根據中國國情,總結人民民主革命過程中民族工作的經驗,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初確定的國策,是中國各民族人民共同選定的正確道路,是中國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後,各民族在國內實行平等團結聯合的最適當形式。中國共產黨的這一決策,在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和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族政策部分)中,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一項根本制度被確定下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
- 時間:1949
- 國家:中國
- 類別:綱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