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最高法或最高院或高法院)成立於1949年10月22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歷史由此開闢了一個新紀元。 新中國成立前夕,北平和平解放,原國民黨的司法機關被北平軍事管制委員會所接管。1949年3月18日舉行接管儀式,北平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定都北平,改名北京”的決議。1950年1月27日,北平市人民法院正式更名為北京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 外文名: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case filing chambe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實質: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第一
- 特點:各類案件進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