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奧地利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奧地利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由奧地利在2001年11月30日,於維也納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2001年11月3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維也納
  第一條
締約雙方將努力促進兩國文化知識的相互傳播,並支持全面發展多層次的文化合作和夥伴關係。
第二條
一、締約雙方成立一個文化和教育合作混合委員會,該混委會每隔三年輪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奧地利共和國舉行會議。
除輪流舉行會議外,締約方的任何一方都可召集混委會開會。會議舉辦國的代表團團長將擔任會議主席。
二、混委會根據本協定的規定製定下一個三年文化和教育交流計畫,內容包括:具體交流項目、合作的方式方法以及有關的組織規定和財務規定。混委會還將對文化和教育交流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總結。
第三條
締約雙方支持兩國藝術家及藝術機構在文學、戲劇、音樂、舞蹈、出版、攝影等領域進行交流和合作。
第四條
締約雙方將及時通報在各自國家舉辦的大型國內、國際文化活動並鼓勵對方文化團體積極參加。
第五條
締約雙方歡迎在對方國家舉辦大型文化活動並將根據各自法律和經濟條件為藝術團體參加此類活動提供方便。
第六條
締約雙方歡迎在展覽方面進行合作,並鼓勵兩國在美術領域的人員交流。
第七條
締約雙方將促進兩國文物保護機構、博物館、圖書館和檔案館之間的合作,鼓勵有關專家進行直接交流。
第八條
締約雙方支持兩國在電影、廣播、電視領域進行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締約雙方鼓勵並支持兩國新聞工作者和新聞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教育領域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根據需要和財力可能,相互提供獎學金名額,並鼓勵自費學生到對方國家學習。
(二)根據大學合作計畫交換教師、學者和科學家到對方國家進行講學、考察和研究。
(三)根據各自需要,聘請對方的語言及其他專業教師到本國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教。
(四)鼓勵兩國高等院校之間直接進行校際間合作與交流。
(五)促進雙方在深入了解兩國的教育體制,特別是深入了解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授課體系、成人教育以及學校的藝術和音樂教育方面的合作。
(六)鼓勵兩國為教師的培訓和進修制定措施。
(七)根據需要和可能交換教育代表團。
(八)鼓勵對方學者和專家參加在本國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並儘可能為此提供便利。
(九)考察相互承認兩國教育機構頒發的文憑和學位證書的前提條件。
第十一條
締約雙方鼓勵並支持兩國青年組織之間的人員和信息交流。
第十二條
締約雙方歡迎兩國在體育領域進行合作,鼓勵體育組織之間的直接接觸以及互換體育方面的資料和文獻。
第十三條
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國家的現行法律,並在對等的基礎上,給為執行文化和教育交流計畫而被派往對方國家的工作人員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
本協定不妨礙與本協定目的一致的其他文化和教育合作項目的執行。
第十五條
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一方未在本協定期滿前六個月通過外交途徑書面提出終止本協定,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法順延。
第十六條
本協定自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律程式,並相互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二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本協定於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在維也納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奧地利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孫家正貝尼塔·費雷羅瓦爾德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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