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奧地利共和國政府衛生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奧地利共和國政府衛生合作協定是由奧地利在1989年05月13日,於維也納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醫療
  • 簽訂日期:1989年05月13日
  • 生效日期:1990年04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維也納
  (簽訂日期1989年5月13日
生效日期1990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奧地利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希望促進兩國在衛生事業和套用醫學研究方面的合作,認識到共同努力解決雙方感興趣的醫學問題是適宜的,考慮到醫學和衛生事業對當今人類的意義,意識到有責任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宗旨和原則,儘可能保護兩國國民的健康,一致同意締結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將促進在衛生事業和套用醫學研究方面的合作,特別注重交流在衛生事業組織、醫生和其他醫務人員的培訓深造、傳染病的防治等方面的經驗,以及執行共同感興趣的套用醫學研究項目。
第二條為實現合作,締約雙方將特別促進:
一、衛生事業機構以及套用醫學研究機構的合作和直接聯繫;
二、雙方醫學科學協會的合作;
三、衛生事業和套用醫學研究領域的科學家和專家的交流和其他直接接觸與聯繫,包括利用有關的實驗室、科學圖書館和醫學情報中心;
四、相互邀請科學家和專家參加有關的專業會議。
第三條為實施本協定,締約雙方分別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奧地利共和國主管衛生事業的聯邦總理府為本協定的執行機構。雙方執行機構將制定一個有效期為五年的工作執行計畫。在這個計畫中,應考慮均衡互利的原則,就科學家和專家交流的範圍和形式,衛生事業及套用醫學研究領域的共同具體項目達成進一步協定。
第四條締約雙方派遣科學家和專家時,派遣方承擔到達接待國首都的往返旅費。接待方承擔上述人員在其國內逗留期間的費用,包括有關的旅行費用。接待方每天為對方派遣人員支付一筆生活費,生活費標準將根據接待國的生活費標準在工作計畫中加以規定。
第五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式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期滿六個月前未通過外交途徑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三日在維也納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協定自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奧地利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陳敏章埃特爾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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