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環境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認識到環境問題的區域性和全球性,以及通過國際合作尋求持久有效的解決方法的緊迫性和協調兩國間共同行動的重要性; 遵照《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所確定的目標和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環境合作協定
  • 中國代表:解振華 
  • 保加利亞代表:NENO DIMOV
  • 簡稱:締約雙方
意義,內容,

意義

確信締約雙方在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領域的合作是互利的,並將進一步促進兩國友好關係的發展;
達成協定如下:

內容

第一條
締約雙方將在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各自的財利和法律規定開展和實施環境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方面的雙邊合作項目。
第二條
締約雙方將在下列領域開展協商一致的合作活動:
?空氣污染控制
?污水處理和水資源管理
?固體廢物管理
?管理與保護生態敏感區域:濕地、自然保護區以及沿海海岸帶區域;
?環境培訓、教育及公眾參與
?涉及環境破壞的法律、機構及經濟問題
?環境科學研究及環境無害技術的開發
?締約雙方同意的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其他領域。
第三條
締約雙方合作可採取以下方式:
1.交換環境信息和資料;
2.互派專家、學者、代表團和培訓人員;
3.共同舉辦由科學家、專家、環境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的研討會、專題討論會及其他會議;
4.締約雙方商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條
為實現本協定之目的,締約雙方鼓勵兩國從事環境保護的機構、團體以及企業建立和發展相互接觸。但對上述機構間的契約,締約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在各自國家適用法律和規章允許範圍內,實施本協定框架下經締約雙方同意的合作項目所需的儀器、物資和服務應免除進口稅。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指定環境與水資源部為本協定的實施機構(以下簡稱“實施機構”)。
第六條
為確保本協定的有效實施,制定締約雙方在一定時期內的合作計畫,並協調本協定下的合作活動,締約雙方將建立中國――保加利亞環境合作聯合工作組。締約雙方的實施機構將自本協定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另一方各自的工作組組長。
原則上,締約雙方工作組組長將每兩年一次輪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共和國舉行例會。除非締約雙方另有安排,與會所需國際旅費由派遣方負擔,國內費用根據對等原則由接待方負擔。
第七條
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影響締約雙方參加的其他雙邊及多邊條約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八條
本協定在實施過程中的爭議由締約雙方通過直接談判解決。
第九條
經締約雙方同意,可隨時對本協定通過書面形式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和補充將作為本協定的附屬檔案。這些附屬檔案是本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根據第十條的規定生效。
第十條
締約雙方在完成本協定生效所必須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式後,以外交照會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協定將自收到後一份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除非在期滿前三個月其中一方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二OOO年六月二十八日在索非亞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保加利亞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在解釋上出現分歧時,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
代 表 代 表
解振華  NENO DIM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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