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郵電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發展兩國間的雙邊關係,認識到通信是推動相互合作的一種重要手段,在兩國人民之間的傳統友誼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推動兩國在郵電領域的合作,達成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郵電合作協定
  • 目的:推動兩國在郵電領域的合作
  • 中方代表:吳基傳(簽字)
  • 保加利亞代表:瓦西列夫(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保加利亞共和國之間的郵電通信往來應遵照萬國郵政聯盟和國際電信聯盟的規定以及各自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本協定進行。
第二條
雙方應在職權範圍內採取各種措施不斷提高兩國間郵電通信的質量並保證其可靠性。
第三條
雙方應在最優惠的條件下,鼓勵在本國領土上中轉雙方商定的發往或來自第三方的郵電業務和廣播電視節目。
第四條
當發生不可抗拒的事件時,雙方均應通過其國區域網路絡和電信媒介最優先地傳輸對方的通信業務。
第五條
一、雙方應通過以下方式開展合作:
(一)互通信息和交換檔案資料;
(二)舉行雙邊磋商;
(三)組織專家和工作組互訪;
(四)互換專業人員;
(五)其他形式的合作。
二、關於本協定規定的活動,雙方可提議就具體問題開展更為密切的合作。
三、為實現上述目的,雙方鼓勵郵電實體之間簽訂合作契約,並努力促使契約取得成果。
第六條
雙方同意在參加郵電領域的國際專門組織的會議和論壇時保持密切聯繫,並就一些重要的問題進行磋商。
第七條
雙方應就以下屬於本國郵電業務管制機構的許可權內的問題開展直接合作:
(一)國家法律、法規的套用、許可證制度的建立和業務的開放經營;
(二)郵電領域內的經濟和財務市場原則;
(三)無線頻譜的最佳利用及相關資費原則的套用;
(四)終端電信設備的型號核准及對所核准型號的相互承認;
(五)郵電業務標準化;
(六)兩國郵電業務管制機構的結構、組織和職能;
(七)雙方同意的其他問題。
第八條
在郵電經營領域,雙方應支持運營者在提供業務和賬務結算方面開展直接合作。
第九條
雙方應支持專業實體在郵電設備的研究、設計、製造和專業人員培訓等方面開展直接合作。
第十條
在郵電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方面,雙方應根據市場經濟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其郵電企業開展直接合作。
第十一條
本協定不影響雙方各自與第三方簽訂的國際協定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一、負責執行本協定的主管機關為:
中方: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保方:保加利亞共和國郵電委員會;
二、如一方的上述主管機關發生變化,則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條
未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一方不得將根據本協定交換的信息透露給第三方。
第十四條
有關本協定實施的通信聯絡,雙方應以英語進行。其他組織與實體之間的通信聯絡語言則通過其雙邊協商來決定。
第十五條
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適用和解釋本協定時所發生的一切爭議。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均可提交書面建議對本協定進行修改或補充。經雙方同意後,上述修改和補充將依照本協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生效,並成為本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七條
本協定在雙方通過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已完成本國必要的法律程式,並自後一方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第十八條
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五五年九月十四日在索非亞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郵電合作協定》即行終止。
本協定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簽定,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保加利亞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文本解釋上出現分歧,應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吳基傳(簽字) 瓦西列夫(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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