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保加利亞科技合作協定是由保加利亞在1955年03月23日,於索非亞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55年03月2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索非亞
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實現兩國在科學技術方面的合作,以達到互相幫助發展兩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並進一步加強兩國間的友好關係,決定簽訂本協定: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政府將通過交流國民經濟各部的經驗實現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
雙方將互相供應技術資料,交換有關情報,並派遣專家,以進行技術援助和介紹兩國在科學技術方面的成就。
雙方互相供應技術資料,不付代價,僅支付用於複製各種資料的副本所需的實際費用。
第二條為制定實現第一條內所規定合作事宜的措施和便於向雙方政府提供適當建議,將成立中保委員會,由雙方政府各委派員三人組成。
委員會的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輪流在兩國首都舉行。
第三條本協定自簽訂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
如雙方在本協定期滿的十二個月前,任何一方未提出聲明願廢止本協定時,則本協定將繼續有效五年。
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簽訂於索非亞,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保加利亞文、俄文書就,三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如對於條文的解釋遇有分歧時,則以俄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全權代表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政府全權代表
周竹安切·莫諾夫
(簽字)(簽字)
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向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本國政府確認,雙方經協商同意延長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索非亞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的有效期。
本照會和貴部的照會即成為兩國政府確認將上述協定的有效期從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繼續延長五年的協定。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大使館(館章)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保加利亞大使館:
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保加利亞大使館致意,並榮幸通知,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同意將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索非亞簽訂的《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的有效期從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繼續延長五年。
本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的照會即成為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間第三次確認的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保加利亞外交部藉此機會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致以崇高的敬意。
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章)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於索非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