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了便利中伊兩國人民的友好往來,發展兩國民航的相互關係,加強反帝反殖鬥爭,根據互相尊重主權、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原則,就建立兩國間以及至兩國以外地區的航空交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國政府航空交通運輸協定
- 締約雙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拉克共和國
- 為了:便利中伊兩國人民的友好往來
- 原則:互相尊重主權、平等互利
- 類別:協定
時間,內容,
時間
本協定自一九七O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內容
第一條
一、 締約一方給予締約對方指定航空交通運輸企業(以下簡稱指定空運企業)在本協定附屬檔案所規定的航線(以下簡稱規定航線)上,從事載運國際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定期飛行權利。
二、 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的飛機,在締約對方領土上空飛行時,必須遵守締約對方關於航路和國境走廊的規定。
三、 締約一方在規定航線上開始定期飛行的時間,至遲應在開航前六十天通知締約對方,並取得締約對方同意後方可飛行。
第二條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際業務局”為經營規定航線的空運企業,伊拉克共和國政府指定“伊拉克航空公司”為經營規定航線的空運企業。
二、 締約雙方指定空運企業的主要所有權和有效控制權,應屬於各該締約方。
三、 經營規定航線的班次、機型、班期時刻,由締約雙方民航當局協定;客貨運價、運輸章程和業務代理等,由締約雙方指定空運企業協定,並應取得雙方民航當局同意。
第三條
締約一方應在其領土內,為締約對方指定空運企業規定開航使用的機場和備降機場,並提供在規定航線上安全飛行所需的通信、導航、燈光、氣象、燃油、潤滑油和其他附屬服務。
締約雙方間航空固定業務通信辦法,由締約雙方民航當局商定。
第四條
一、 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的飛機、旅客、空勤組、行李、貨物和郵件,在締約對方領土內,必須遵守締約對方現行的業務經營、航行、入境、出境、海關和檢疫等法令和規定。
二、 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的飛機在規定航線上飛行時,應具有本國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並攜帶登記證、適航證、航行記錄表、機上無線電台使用許可證、空勤組成員的有效執照和名單、註明起訖地點的旅客名單、貨物和郵件艙單。締約一方的上述有效證件,締約對方應承認其有效。
第五條
一、 締約雙方指定空運企業在規定航線上飛行的空勤組成員,應分別為本國的公民。
二、 締約一方給予締約對方指定空運企業在其領土內通航的一個地點設立代表機構的權利。代表機構人數由雙方指定空運企業商定,此項人員應分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伊拉克共和國公民,並可僱傭駐在國的公民。
三、 締約一方在其領土內,對締約對方指定空運企業的代表機構和人員,應給予協助和便利,並保證其安全;對締約對方指定空運企業的飛機、器材和其他財產亦應採取安全措施。
第六條
一、 締約一方在其領土內,對締約對方指定空運企業在規定航線上飛行的飛機、留置在飛機上供飛機使用的燃油、油料、潤滑油、備換零件、正常設備和機上供應品,應豁免關稅、檢驗費和類似費用;對締約對方指定空運企業為經營規定航線運入締約一方領土內的上述物品,應由海關監管,並收取保管費用,但免徵關稅、檢驗費和類似費用;締約對方指定空運企業的飛機在締約一方領土內加注和使用締約一方的上述物品,應遵守締約一方的法令和規定。
二、 締約一方向締約對方指定空運企業徵收在其領土內使用機場和其他設備費用的費率,不應高於對其他國家空運企業所規定的費率。
第七條
根據締約雙方的法令和規定,並在互惠的基礎上,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對其應付締約對方指定空運企業的款項,應在收到對方帳單以後六十天內,匯交締約對方指定空運企業的指定銀行帳戶。
第八條
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的飛機在締約對方領土內遇險或失事時,締約對方應採取營救措施,並對旅客和空勤組提供援救,盡力保護飛機和機內裁載物,同時立即通知締約一方。對於失事情況,締約對方應負責調查,並將結果通知締約一方。締約一方可派員參加調查。
第九條
締約雙方民航當局如對本協定的解釋或實施發生分歧,應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則由締約雙方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條
締約一方如認為需要修改本協定或其附屬檔案時,可隨時要求與締約對方進行磋商,並應於締約對方收到要求之日後六十天內開始。經雙方達成協定的修改條款,在雙方換文證實後生效。
第十一條
一、 締約一方或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如不遵守本協定的規定,締約對方有權暫停或者撤銷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行使本協定規定的權利。
二、 締約一方如欲終止本協定,可隨時書面通知締約對方,在締約對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以後本協定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
本協定於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七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另附英文譯本,供解釋時參考。
附屬檔案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空運企業經營以下往返航線:
由中國的一點——經締約雙方協定的第三國的地點——伊拉克的巴格達和巴斯拉——經締約雙方協定的其他第三國的地點。
二、 伊拉克共和國政府指定空運企業經營以下往返往線:
由伊拉克的一點——經締約雙方協定的第三國的地點——中國的廣州和上海——經締約雙方協定的其他第三國的地點。
三、 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在締約對方領土內一點至另一點間無業務權,不論此項業務的始發站或終點站為何地。
四、 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的飛機,至少應在規定航線上締約對方境內的一點降停,但在規定航線上的其他各點可以飛越而不降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