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 訂立時間:1959年4月4日
- 訂立地點:巴格達
- 類型:合作協定
協定內容介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協定內容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國政府願在互相尊重領土完整和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的文化關係和文化事業上的合作,從而促進兩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關係。為此,決定簽訂本協定。
第一條
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大學教授、學者、政府文教部門的官員和文學、藝術、科學、教育、醫藥衛生等方面人士及學生和青年組織相互的訪問、交流經驗,並將促進由雙方政府推薦的同上述各方面有關的相應機構之間的聯繫。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間在新聞廣播和電視方面的相互合作和新聞記者的相互訪問,並相互派遣官方通訊社記者常駐對方國家。
第八條
締約雙方鼓勵雙方藝術表演家和藝術表演團進行相互訪問和演出。
第九條
締約雙方將在相互需要與可能的條件下,採用下列辦法,使本國的文化在對方國家內獲得更好的了解:
甲、相互交換科學、文化、藝術方面的刊物和其他出版物以及設備、儀器等;
乙、相互舉辦各種圖片、藝術展覽會及其他文化展覽會;
丙、相互交換影院和電視台放映的影片,交換紀燈片、唱片;
丁、相互翻譯、出版對方國家優秀的科學、文化、藝術著作並推薦本國優秀的科學、文化、藝術著作供對方國家翻譯出版;
戊、相互舉行介紹對方國家文化藝術的友好活動;
巳、相互交換文物的多餘原件或文物複製品,鼓勵和支持考古學家相互訪問和在對方國家舉行短期展覽會。
第十條
第十一條
本協定經雙方政府核准並相互通知後生效。本協定經雙方同意可以修改。如一方要求停止執行本協定,須在六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