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1959年4月4日在巴格達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或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條文的解釋上發生分歧的時候,以英文本為準。

是為了在互相尊重領土完整和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的文化關係和文化事業上的合作,從而促進兩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 訂立時間:1959年4月4日
  • 訂立地點:巴格達
  • 類型:合作協定
協定內容介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協定內容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國政府願在互相尊重領土完整和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的文化關係和文化事業上的合作,從而促進兩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關係。為此,決定簽訂本協定。

第一條

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大學教授、學者、政府文教部門的官員和文學、藝術、科學、教育、醫藥衛生等方面人士及學生和青年組織相互的訪問、交流經驗,並將促進由雙方政府推薦的同上述各方面有關的相應機構之間的聯繫。

第二條

締約雙方互派留學生,並願為此設定一定名額的獎學金。雙方留學生應尊重接受國的學制。

第三條

締約雙方對其在對方國家的留學生的文憑和學位均按照對方學制規定辦理。如一方沒有學位制度,可照顧對方要求發給留學生必要的證件。證件或學位評定的具體方法另在年度執行計畫中商訂。

第四條

締約雙方互聘教授、學者、科學家赴對方進行短期講學或長期任教。

第五條

締約雙方為了研究彼此國家的語言、文學和文化,將考慮在他們的大學和文化機構中設立學術講座。有關方法另在年度執行計畫中商訂

第六條

締約雙方鼓勵雙方體育團體之間的合作,派遣體育隊或運動家進行相互訪問和友誼比賽。

第七條

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間在新聞廣播和電視方面的相互合作和新聞記者的相互訪問,並相互派遣官方通訊社記者常駐對方國家

第八條

締約雙方鼓勵雙方藝術表演家和藝術表演團進行相互訪問和演出。

第九條

締約雙方將在相互需要與可能的條件下,採用下列辦法,使本國的文化在對方國家內獲得更好的了解:
甲、相互交換科學、文化、藝術方面的刊物和其他出版物以及設備、儀器等;
乙、相互舉辦各種圖片、藝術展覽會及其他文化展覽會;
丙、相互交換影院和電視台放映的影片,交換紀燈片、唱片;
丁、相互翻譯、出版對方國家優秀的科學、文化、藝術著作並推薦本國優秀的科學、文化、藝術著作供對方國家翻譯出版;
戊、相互舉行介紹對方國家文化藝術的友好活動;
巳、相互交換文物的多餘原件或文物複製品,鼓勵和支持考古學家相互訪問和在對方國家舉行短期展覽會。

第十條

締約雙方為實施本協定各派代表2人共同組成一個常設委員會,根據本協定的原則負責商訂年度執行計畫,並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本協定經雙方政府核准並相互通知後生效。本協定經雙方同意可以修改。如一方要求停止執行本協定,須在六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
本協定於1959年4月4日在巴格達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或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條文的解釋上發生分歧的時候,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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