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由國家以法律調整土地關係,保護、利用和管理土地的制度。1950年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3年公布了《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1957年修訂),1982年公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1983年公布了《國務院關於制止買賣租賃土地的通知》等,從各個方面對土地制度進行了規定。

198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制度作了全面、具體的規定。1988年七屆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對土地制度規定了新的內容。1988年七屆人大第五次會議又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參見“中國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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