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十四號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 外文名:The organic law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施行時間:1982-12-10
  • 發布單位: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修訂時間:1954
修訂,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修訂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9月15日至9月28日在北京召開。代表總人數1226人(其中女代表147人,少數民族代表178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致開幕詞 。會議聽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劉少奇《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周恩來《政府工作報告》。《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我國偉大的人民革命的根本目的,是在於從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壓迫下面,最後也從資本主義的束縛和小生產的限制下面,解放我國的生產力,使我國國民經濟能夠沿著社會主義的道路而得到有計畫的迅速的發展,以便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並且鞏固我們國家的獨立和安全。” 會議制定和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人民的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會議通過了《關於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令繼續有效的決議》。 會議選舉毛澤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朱德為副主席,劉少奇為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董必武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鼎丞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大會根據毛澤東主席的提名,決定周恩來為國務院總理。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十四號公布施行。

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國務院的規定,制定本組織法。

第二條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第三條

國務院行使憲法第89條規定的職權。

第四條

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條

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總理簽署。

第六條

國務委員受總理委託,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且可以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

第七條

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國務院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第八條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九條

各部設部長1人,副部長2至4人。各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員5至10人。
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和下達的命令、指示。副部長、副主任協助部長、主任工作。

第十條

各部、各委員會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畫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由國務院決定。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主管部、委員會可以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規章

第十一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和原則,設立若干直屬機構主管各項專門業務,設立若干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每個機構設負責人2至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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