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組織法

國家機關組織法,規定國家各類機關的組成和活動原則的法律規範之總和。國家機關,是行使國家職能的各類機關的統稱。國家機關組織法的具體內容,一般包括國家機關的設定、名稱、產生方式和方法、性質、職能、任務、地位、許可權、任期、組織原則、活動原則、機關首長的選舉或任免方法及任期、國家機關相互之間的關係等。按行使國家職能的性質不同,國家機關可分為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軍事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等。根據憲法的規定,我國的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規定上述我國國家機關的組成和活動原則的許多法律規範,集中於我國憲法的“國家機構”一章。同時,我國還分別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上述憲法“國家機構”一章的法律規範和其他部分中的有關規範,以及上述各單行法律里的法律規範,共同構成了我國的國家機關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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