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是由吉爾吉斯斯坦在2002年06月24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2002年06月2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北京
第一條締約雙方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本著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長期全面地發展兩國睦鄰友好與互利合作關係。
第二條締約雙方相互尊重對方根據本國國情所選擇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道路,確保兩國關係長期穩定發展。
第三條吉方重申一九九二年至二00一年期間兩國元首簽署和通過的政治檔案中就台灣問題所闡述的原則立場不變。吉方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方反對任何製造“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企圖,反對“台灣獨立”,反對台灣加入任何必須由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和地區組織。確認不同台灣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關係和進行任何官方往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將繼續支持吉爾吉斯共和國為捍衛國家獨立、主權及領土完整、發展和鞏固民族經濟以及維護國內穩定所作的努力。
第四條締約雙方滿意地指出,兩國邊界問題已獲得全面解決,決心並積極致力於將兩國邊界建設成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邊界。締約雙方將嚴格遵守兩國間簽署的有關邊界協定的規定。
締約雙方將根據現行協定採取措施,加強邊境地區軍事領域的信任和相互裁減軍事力量,以加強各自的安全,鞏固地區及國際穩定。
第五條締約雙方不參加任何損害對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聯盟或集團,不採取任何此類行動,包括不同第三國締結此類條約。締約一方不得允許第三國利用其領土損害締約另一方的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
締約一方不得允許在本國領土上成立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組織和團伙,並禁止其活動。
第六條締約雙方將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開展經貿、軍技、科技、能源、環保、金融、信息技術及其他雙方共同感興趣領域的合作,促進兩國邊境和地方間經貿合作的發展,並根據本國法律為此創造必要的良好條件。
第七條締約雙方將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交通和過境運輸合作,並致力於促進包括本國在內的區域間交通運輸網的建設。
第八條為增進兩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傳統友誼,鞏固中吉睦鄰友好合作關係,締約雙方將鼓勵兩國文化和教育機構之間的交往與合作,促進雙方在培訓各領域幹部、互派大學生、進修生、教師和學者方面的合作。
第九條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承擔的國際義務以及各自的現行法律和法規,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締約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締約另一方境內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雙方簽署的有關條約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
締約雙方有關部門將根據相關法律研究並解決締約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在締約另一方境內進行合作和經營活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
第十條締約雙方將加強在聯合國、上海合作組織和其他國際和地區組織範圍內的合作。在締約雙方都參加的上述組織審議締約雙方共同關心的地區和全球問題時,締約雙方將相互交換意見和進行磋商,以協調雙方在這些問題上的立場。
第十一條締約雙方將在國際和區域金融機構、經濟組織和論壇內開展合作,並根據上述機構、組織和論壇章程的規定,協助締約一方加入締約另一方已成為成員(參加國)的上述機構。
第十二條締約雙方將根據本國法律和各自承擔的國際義務,在雙邊和多邊基礎上開展合作,共同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以及有組織犯罪、非法移民和非法販運毒品和武器等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本條約不影響締約雙方作為其他國際條約締約國的義務,也不針對任何第三國。
第十四條本條約需經締約雙方根據本國法律批准,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並無限期有效,直至締約一方至少提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條約效力為止。
第十五條在締約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通過制定單獨議定書形式對本條約進行修改、補充。有關修改、補充為本條約不可分割部分。如有必要,締約雙方將就實施本條約條款簽定補充協定。
第十六條本條約於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吉文和俄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
代表代表
江澤民阿斯卡爾·阿卡耶夫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