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加納共和國貿易議定書是由加納在1975年05月20日,於阿克拉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75年05月20日
- 生效日期:1975年03月2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阿克拉
(簽訂日期1975年5月20日
生效日期1975年3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納共和國政府,根據一九七二年九月十四日簽訂的兩國政府貿易和支付協定,就第三個協定年度(1975)中加貿易進行了友好商談,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需要從加納進口附表“乙”所列的商品,總值為壹千貳百萬加納塞迪。
第二條加納共和國根據需要從中國進口附表“甲”所列的商品,總值為壹千貳百萬加納塞迪。
第三條本議定書的附表“甲”和附表“乙”為本議定書的組成部分,對未列入上述附表內的商品的交換並無限制之意。
第四條兩國買賣雙方所交換的商品的質量和價格,應為雙方能接受的,並且價格應按照國際市場價格確定。
第五條根據上述的貿易和支付協定第十六條的規定,透支額為叄百萬加納塞迪。
本議定書追溯自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本議定書於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日在阿克拉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納共和國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陳潔B·K·奧托
(簽字)(簽字)
生效日期1975年3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納共和國政府,根據一九七二年九月十四日簽訂的兩國政府貿易和支付協定,就第三個協定年度(1975)中加貿易進行了友好商談,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需要從加納進口附表“乙”所列的商品,總值為壹千貳百萬加納塞迪。
第二條加納共和國根據需要從中國進口附表“甲”所列的商品,總值為壹千貳百萬加納塞迪。
第三條本議定書的附表“甲”和附表“乙”為本議定書的組成部分,對未列入上述附表內的商品的交換並無限制之意。
第四條兩國買賣雙方所交換的商品的質量和價格,應為雙方能接受的,並且價格應按照國際市場價格確定。
第五條根據上述的貿易和支付協定第十六條的規定,透支額為叄百萬加納塞迪。
本議定書追溯自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本議定書於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日在阿克拉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納共和國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陳潔B·K·奧托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