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布拉柴維爾)友好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布拉柴維爾)友好條約是由剛果在1964年10月02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布拉柴維爾)友好條約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64年10月02日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布拉柴維爾)友好條約
願意保持和進一步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布拉柴維爾)之間的深厚友誼;
深信,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布拉柴維爾)之間的友好合作,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於增進亞洲和非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和團結,並且有利於世界和平;
為此目的,決定根據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締結本條約。
第一條締約雙方將保持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布拉柴維爾)之間的和平友好關係。
第二條締約雙方保證相互尊重對方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
第三條締約雙方保證用和平協商的辦法解決雙方之間的一切爭端。
第四條締約雙方同意,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發展兩國之間的經濟和文化關係。
第五條本條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儘速在布拉柴維爾互換。
本條約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如在期滿前一年,締約任何一方未用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條約,則本條約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十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條約於1964年10月2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剛果共和國(布拉柴維爾)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劉少奇阿方斯·馬桑巴-代巴
(簽字)(簽字)
註:這個條約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於1964年11月23日批准,剛果共和國(布拉柴維爾)總統於1964年11月21日批准。條約自1965年1月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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