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就業歧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布的關於治理就業歧視現象的相關法規,已經納入立法規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就業歧視法
  • 性質:法律術語
簡介,涉及內容,

簡介

2016年3月10日上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安徽代表團討論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婦聯副主席高莉在接受江淮晨報、江淮網記者採訪時呼籲,“儘快將《反就業歧視法》納入國家立法規劃當中,讓女性從容就業。”針對兒童救助範圍狹窄的問題,高莉建議,建立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

涉及內容

現狀:性別歧視是就業歧視重災區“ 針對女性的就業歧視問題由來已久。”高莉介紹,根據11個省市總工會對660個企業領導的調查表明,有88%的企業領導因女職工生育等原因,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而不願意招收女工。西南政法大學的一項調查顯示,約70%女大學生認為,在求職過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
高莉認為,性別歧視已成為就業歧視的重災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現階段人才供求關係的失衡、男女兩性生理差異的原因,也有落後傳統觀念的影響,還有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問題。
目前,我國《憲法》確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法》和《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也對女性平等就業權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在高莉看來,這些規定過於原則抽象、主題不清,責任不明。
而相對來說,一些國家的相關法規就比較健全,如:美國有《僱傭年齡歧視法》、《公平就業機會法》、《懷孕歧視法》,日本有《僱傭機會平等法》,愛爾蘭有《就業平等法》等。
建議:國家儘快出台《反就業歧視法》“建議在借鑑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加快出台《反就業歧視法》。”高莉建議,首先要設計好法律的主體框架,未來在立法中,應該對就業歧視的含義、種類、適用主用人單位範圍、就業平等權等權利內容、責任承擔、激勵措施、救濟途徑等作出明確規定,為受到就業歧視的婦女等群體,在尋求法律經濟救濟時,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
“我國對就業歧視並沒有明確評判標準,這就造成就業歧視蔓延和認定困難。”高莉認為,對因性別歧視等而拒絕錄用的情形,可責令糾正歧視行為或賠償經濟損失。同時分別規定,招聘公告、錄用、解僱、培訓、晉升等環節,實施性別等歧視行為的不同法律責任。
高莉還建議,建立一個專門監管機構,負責反就業歧視問題。“目前還缺乏針對就業歧視的救急機制。”高莉認為,相關部門還要加強司法保護,“急於求職的女性,一般很少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設立公益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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