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百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佛教聯合會組織法的建議稿,建議草案的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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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佛教聯合會組織法建議稿
- 外文名: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uddhist Association Organization lawproposal draft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條佛教聯合會的功能為協助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第二條佛教聯合會為宗教自治社會團體。
第三條佛教聯合會的宗旨;團結,帶領全國各民族佛教徒愛國愛教,擁護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定不移走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路線,發揚優良傳統,傳承優秀文化,加強自身建設,維護合法權益,弘揚佛教教義,興辦佛教事業,踐行人間佛教思想,莊嚴國土,利樂有情,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積極作用,為維護宗教和睦,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祖國統一,世界和平作貢獻,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第四條佛教聯合會工作任務是:團結,帶領全國各民族佛教徒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協助政府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維護佛教界的合法權益,深入調查研究,反映佛教組織和佛教界人士的意見和訴求,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密切聯繫全國各民族佛教徒,促進三大語系佛教交流和民族團結,建立健全佛教有關規章制度,加強信仰,教風,禪風,教制,人才,組織的建設,指導,支持地方佛教聯合會及下屬的居士團體的工作,督導寺院完善自我管理,嚴肅戒律清規,開展弘法利生活動,引導居士正信正行,護持三寶,興辦佛教教育事業,辦好佛教院校,培養佛教人才,開展佛學研究及佛教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編印流通佛教書刊,做好文物古蹟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開展社會公益慈善事業,造福社會,利益人群,開展與台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中佛教徒的聯誼工作,增進了解,團結合作,促進祖國統一,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凝聚力,開展同國際佛教組織,宗教和平組織和各國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進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維護世界和平。
第五條本會歸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共同的直接的管理。
第二章
第六條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提情全國人大制定,修改,廢止有關佛教的法律,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禮請名譽會長,授權理事會必要時從理事中增補常務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的報告,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條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會長會議研究決定,代表人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聯合會按分配名額協商提名,報中國佛教聯合會審核確定。
第八條全國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九條全國代表大會每十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管理單位審查批准。
第十條理事會職權;貫徹實施本法和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全國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根據大會主席團提名推舉咨議委員會委員,副主席,主席,聘請名譽理事,全國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根據大會主席團提名決定專門委員會委員,副主任,主任,全國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根據會長會議提議,增補常務理事,罷免和接受請辭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增聘,解聘名譽理事,授權會長會議在必要時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任免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國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屆任期十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每一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審議年度財務結算和預算報告,討論和決定本會重要工作事項,制定本會規章制度,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十年,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六條會長每屆任期十年,可連選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代表大會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管理單位同意後方可延長任期。
第十七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管理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會長職權: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會務,必要時,可委託副會長主持會議,督促和檢查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副會長每屆任期十年,可連選連任,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駐會副會長由會長提名,會長會議確定,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舉行。
第三章
第二十一條秘書長每屆任期十年,職權: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通過的有關決議,決定,協調理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本會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決定,提名本會工作部門,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會設定咨議委員會,咨議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由理事會推舉產生,咨議委員會任期與本屆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三條咨議委員會支持,輔佐理事會的工作,參議會務,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會設藏傳佛教委員會,南傳上座部佛教委員會,漢傳佛教委員會,佛教教育委員會,慈善公益委員會,權益保護委員會,海外交流委員會,文化藝術委員會,居士事務委員會,戒律委員會,佛教學校委員會職責由會長會議制定。
第二十五條各專門部門主任,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從理事中推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工作部門,分別承辦有關工作事項。
第四章
第二十七條本會根據佛教事業建設和發展的需要,設定文化,教育,慈善,養老,服務等事業機構。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政府,愛心企業,愛心機構資助,獻金,地方佛教聯合會和佛教寺院等繳納的佛教事業發展經費,社會捐贈,自養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本會必須配備具有合格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章
第三十一條本會有旅遊,留學,交流等各項活動。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理事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等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決議和決定,各地佛教聯合會,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組織有遵守與履行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中國佛教聯合會,全國政協。
第三十八條中文本會正式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佛教聯合會,第一簡稱為中國佛教聯合會,第二簡稱為中佛聯。
第三十九條英文本會正式名稱為People'sRepublicofChinaBuddhistAssociation,第一簡稱為ChineseBuddhistAssociation,第二簡稱為ChinaandtheUnited。
第四十條本法公布之日起中國佛教協會章程失效。
第四十一條本法生效之日起中國佛教協會自行解散否則由法院,公安部,檢察院強行解散。
第四十二條本法根據中國佛教協會章程做出來了大規模的修改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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