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 成立日期:1949年9月29日
- 檔案號:中共中央〔 1982 〕 19 號 文 件
- 依據法律: 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
我國基本政策,法律法規,政策解釋,
我國基本政策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政府對待宗教問題的一項長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得到了憲法和法律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權。1954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全面正確地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個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對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損害宗教界合法權益的錯誤行為,必須堅決予以糾正。另一方面要求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於宗教活動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要把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宗教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範圍內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宗教活動不得妨礙社會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民眾的信仰,但這並不是說就可以放棄對他們的思想政治工作,放棄在他們中開展思想道德建設和科學文化教育的工作。
(1)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裡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中國不論信仰宗教還是不信仰宗教的民眾,在政治上、經濟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在思想信仰上的差異是次要的。在多數民眾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信教民眾,互相團結、和睦相處。在多數民眾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民眾不信仰宗教的權利,使全體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各民族民眾團結起來,共同努力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
(2)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預國家行政、干預司法、干預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絕不允許強迫任何人,特別是18歲以下少年兒童入教、出家到寺廟學經,絕不允許利用宗教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國內各民族之間的團結。
(3)保護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宗教信徒活動場所內所進行的正常的宗教生活,按照宗教習慣自願的布施、乜貼、獻儀、奉獻以及在自己家裡進行修持、念經、禱告、守齋等,均受國家法律保護。同時,宗教團體按照憲法、法律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可以開辦宗教院校,出版宗教書刊,銷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藝術品,開展宗教方面的國際友好往來,進行宗教學術文化交流等。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時候,必須履行自己的應盡義務。
(4)中國各種宗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實行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的原則。這是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的一條基本原則,也是中國宗教的一個顯著特色。
各愛國宗教團體和愛國宗教界人士要自覺地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堅持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挫敗其推行“和平演變”的圖謀。同時,也要堅決抵制境外宗教團體和個人對中國宗教事務的干涉,不得在中國境內建立宗教組織或其他辦事機構,建立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傳教活動。
法律法規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法律還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業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廣告、商標不得含有對民族、宗教歧視性內容。
1994年1月,中國政府頒布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以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同年2月,中國政府還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
中國法律規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在中國,任何人、任何團體,包括任何宗教,都應當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這與聯合國人權文書和公約的有關內容是一致的。
政策解釋
中共中央〔 1982 〕 19 號 文 件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號 文 件 指 出 : “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實 質 , 就 是 要 使 宗 教 信 仰 問 題 成 為 公 民 個 人 自 由 選 擇 的 問 題 , 成 為 公 民 個 人 的 私 事 。 社 會 主 義 的 國 家 政 權 當 然 絕 不 能 被 用 來 推 行 某 種 宗 教 , 也 絕 不 能 被 用 來 禁 止 某 種 宗 教 , 只 要 它 是 正 常 的 宗 教 信 仰 和 宗 教 活 動 。 ” 其 目 的 是 “ 使 全 體 信 教 和 不 信 教 的 群 眾 聯 合 起 來 , 把 他 們 的 意 志 和 力 量 集 中 到 建 設 現 代 化 的 社 會 主 義 強 國 這 個 共 同 目 標 上 來 , 這 是 我 們 貫 徹 執 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 處 理 一 切 宗 教 問 題 的 根 本 出 發 點 和 落 腳 點 。 任 何 背 離 這 個 基 點 的 言 論 和 行 動 , 都 是 錯 誤 的 , 都 應 當 受 到 黨 和 人 民 的 堅 決 抵 制 和 反 對 。 ” ( 參 見 《 新 時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獻 選 編 》 第 60 — 61 頁 )
毛主席指出
1957年 ,毛主席指出 : 企圖用行政命令的方法 , 用強制的方法解決思想問題 , 是非問題 , 不但沒有效力 , 而且是有害的 。 我們不能用行命令去消滅宗教 ,不能強制人們不信教 。 不能強制人們放棄唯心主義 ,也不能強制人們相信馬克思主義 。
凡屬於思想性質的問題 ,凡於人民內部的爭論問題 , 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決 ,只能用討論的方法 、 批評的方法 、 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 , 而不能用強制的 、 壓服的方法去解決 。 ( 《 毛澤東選集 》 第五 卷第 368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