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八年國庫券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八年國庫券條例》在1988.01.22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八年國庫券條例
  • 頒布時間:1988年01月22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1月22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條 為了適當集中各方面的財力,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確定發行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
第二條 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 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
府; 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城鄉人民個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
第三條 國庫券發行任務,採取合理分配的辦法。對單位,按預算外資金或集體企業稅後留利的一定比例分配認購任務;對城鄉人民個人,一般按其收人的一定比例分配認購任務。對國家分配的認購任務,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期完成。
第四條 國庫券發行的數額由國務院確定,並從當年1月1日開始發行。交款
期限:單位交款於6月30日結束,個人交款於9月30日結束。
第五條 國庫券的利率:單位購買的國庫券,年息定為6%;個人購買的國庫券,年息定為10%。
國庫券計息,一律從當年7月1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貼息。
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六條 國庫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票面額分為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四種.單位購買的和個人購買在一千元以上的,發給國庫券收據,可以記名,可以掛失;個人購買在一千元以下的,發給國庫券。
第七條 國庫券本金的償還期定為三年,在發行後的第四年一次償還本息。
第八條 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及其所屬機構辦理。
第九條 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綜合平衡的需要,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條 國庫券可以轉讓,但不得作為貨幣流通。國庫券轉讓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國庫券可以在銀行抵押貨款。
第十二條 偽造國庫券或破壞國庫券信用者,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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