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會議緬甸條款

亦稱“中英緬甸條款”。英國為吞併緬甸而強迫清政府訂立的條約。1886年(光緒十二年)7月24日由清政府總理衙門大臣奕劻與英國前署駐華公使歐格納(Nicholas R. O'Conor)在北京簽訂。共5款。主要內容:(1) 英國允許緬甸每屆十年由緬甸最大之大臣循例向清王朝進呈方物一次;(2) 清政府承認英國在緬甸取得的一切政權;(3) 中英兩國應派員勘定中緬邊界以及另立邊界通商事務專章;(4) 英國同意暫緩派員由印度進入西藏,但原則上規定了藏印邊界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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