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條款

緬甸條款全稱中英緬甸條款》,是中國清朝政府與英國1886年北京簽定的一份處理緬甸事宜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緬甸條款
  • 外文名:Burma's terms
  • 全稱:《中英緬甸條款》
  • 簽訂國家:中國與英國
背景,簽約,

背景

1884年中法戰爭後,雙方簽定中法新約越南成為法國殖民地。其後英國為進一步擴大自己在東南亞的影響,遂有吞併整個緬甸的野心。早在19世紀上半葉至中葉,英國已與緬甸爆發過兩次英緬戰爭,占領了原緬甸的大片領土。但這次,英國決定直接統治整個緬甸,將其納為殖民地
緬甸緬甸
1885年8月29日,緬甸國王罰私運木材的英國木商公司230萬盧比,取消其租山契約。光緒十一年(1885)十月,英屬印度總督利用木商案出兵緬甸,攻陷緬甸首都曼德勒,俘虜緬甸國王錫保。
光緒十一月二十七日(公元1886元旦),英屬印度總督達弗林宣布,宣布上緬甸併入英屬印度,進而逼迫清政府承認其吞併緬甸。此後,中英兩國開始出現滇緬邊界的領土糾紛。中國駐英公使曾紀澤就曾提出滇緬邊界問題。英國外交大臣克雷向曾紀澤表示,願意在界務上做一定讓步:第一“將潞江(即怒江薩爾溫江)以東之地,自雲南南界之外起,南抵暹羅北界,西濱潞江,即洋圖所謂薩爾溫江,東抵瀾滄江下游,其中北有南掌國,南有撣人各種,或留為屬國,或收為屬地,悉聽中國之便”;第二,以大金沙江即伊洛瓦底江為兩國“公共之江”;第三,在八莫近處勘明一地,允許中國立埠,“設關收稅”。(薛福成:《滇緬分界大概情形疏》,《出使奏疏》卷下,第28-29頁。)而英國方面即使在內閣更迭、外交部換人以後,對此也表示“仍踐前言”①。
清政府把整箇中緬界務問題當作未定論看待,以“派員會勘”一句話概括,對中英雙方在邊界問題上曾達成過的一些協定毫不提及,無疑是缺乏近代外交談判的技能與經驗。事隔多年以後,駐英公使薛福成在與英國外交部談判劃定中緬邊界時,再提出英國曾允讓的這些條件,當然會遭到英國政府的拒絕,薛福成也毫無反駁的理由,只能是靠其三寸不爛之舌重新向英力爭。
中英《緬甸條約》的簽訂並沒有解決清廷自始憂慮的“唇亡齒寒”問題,清政府得到的只是一個十年一貢的虛名,英緬政府事實上一直未向清政府派出過貢使。現在回過頭來審視清政府對緬甸問題的處理,不禁會對其外交談判的方針感到迷惑不解。
緬甸對華十年一貢,中緬關係遠不如中越關係那么親密。同時,隨著清政府自身實力的衰退,中緬兩國之間的關係也在不斷趨於疏遠:緬甸使團來華的次數與人數逐漸減少;第一次英緬戰爭爆發後,緬甸並沒有派人入告清政府,而在第三次英緬戰爭爆發前夕,緬王對於英國要求的管理緬政的回覆是“奪緬主權須德、法、俄、美允準”②,並不提中國。但是,清政府也意識到一旦英國占領北緬,“則滇西邊界後患甚長,緬為華屬,近年已在若存若亡之間,然唇亡齒寒,似未便全置不理”⑨。因此,緬甸問題出現後,清政府不能也沒有置之不理。而對於如何避免唇亡齒寒、保疆固圉,清廷內部出現了分歧?當時的駐英公使曾紀澤,不像在越南問題出現時那樣,力主以軍事部署為後盾,與英國進行強硬交涉,維護中緬之間的宗藩關係,而認為“宜自騰越西出數十里取八募(莫),據怒江上游以通商,勿使英近我界”①。這在當時無疑也是一個切實可行的有利辦法,然而,清廷主政者卻認為難以辦到,即使如願,也是不義之舉,不願採取這種方式保疆。其實,對於曾紀澤建議的可行性,英國後來也給予了承認:
“如果中國政府迅速利用1884一1885年中國人對八莫半強盜式的占領,毫無疑問,他們將完全有理由對瑞麗江與伊洛瓦底江上游左岸之間的那片土地享有權力,其中包括八莫在內。因為安德生(Adamson)少將得到的命令是,如果他發現八莫已被中國軍隊占據,就不要再去占領”
清政府放棄了這一大好時機,寧願與英國進行談判,以口舌爭之,而在談判力爭的過程中,又把關注的重點放在了保存緬甸對華進貢問題上,八莫展地的交涉居於其次,所謂“上不可以失國體”,對於緬甸問題,只有在維護了清政府“國體”的前提下,中英兩國才‘能繼續在邊界等細節問題上訂立條約。最後由於緬祀問題的懸而不決,邊地未能拓展,八奠隨即為英軍占領。
同時,在中英談判過程中,為避免開啟邊釁,就是對中緬邊界一些緬甸土司的主動投靠、內服,清政府的態度也十分謹慎。阿瓦政權被英軍強力推翻後,緬甸各地的反英鬥爭如火如荼開展起來。面對英國的入侵,緬甸邊界的稔祚土司、木邦土司均投稟雲南地方政府,請求中國援助抗擊英國侵略,或要求內服。其實,如果這些請求得到清政府的允諾,也將是曾紀澤招降拓界提議的最好實踐,會對中國的西南邊防及中緬邊界談判發揮重要作用。而清朝統治者卻表示,“朝廷軫念藩邦,迭經諭令曾紀澤與英辯論,尚無成說”,“斷不能僅據該土司稟詞輕開邊釁……至該土司等若再來請示,即諭以現在中國與英人尚未定議,毋庸瀆訴也”。就連雲南地方官採取的暗助野人軍火的方法,清政府也認為“非但於事無益,且恐別啟釁端,張凱嵩辦理邊防,惟當嚴飭各路防軍認真巡守,慎勿輕率從事,致茲後患”又一次失去了占據談判優勢地位的大好機會。
總之,清政府從國家安全利益的角度出發,雖然已意識到緬甸存亡對中國邊疆具有的重要影響,但在外交談判的實踐中卻始終堅持把國體威望放在首位。對於緬甸的安排,清政府只要英國同意立教王繼續對華進貢,緬甸的一切內政外交均可交由英政府處理。這樣的談判方針體現出了清政府傳統的“差序格局”天下觀。其實不僅僅在緬甸問題上,與此同時,馬建忠對朝鮮問題的處理、鄭觀應在暹羅問題上的意見,都反映出希望繼續維持傳統朝貢冊封體制的觀念而這種觀念在當時的國際環境中已完全失去了它的適應性(中國並不是世界,中國作為一個民族國家,只是世界文明的一員)。儘管宗藩制度本身所反映的觀點是:若天子賢德,四方小國便會自動前來臣服於中國,但事實上,實際的強力在這一制度的運作中仍起著重要的作用。
清政府隨著自身實力、地位的衰落,已經無法提供宗藩制度運行的保障,,隨著資本主義的全球化擴張,所謂的“國際法交往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接受的基本理念,清政府想將歐洲國家置於傳統的華夷秩序下,繼續維持傳統朝貢體系下世界秩序,不僅是依其實力難以達到的,就是達到了它所預定的“興滅國,繼存祀”的最高目標,這樣的苦苦力爭,對於中國的國家利益來說,實際上也毫無價值可言。從近代國家利益的角度看,清政府在這場關於緬甸問題的外交交涉中,可以說沒有任何外交目標可言,爭無所爭。這也是近代中國在對外交涉中常常犯下的一個毛病:
外交上制服夷人的方法不在於抗爭捍衛國家的實力與主權,而在於精神上施以貶抑和折辱。
西方大國強力政策的緊逼和自身實力的限制,這樣的方針必然使自身的外交活動空間越來越小,在中緬邊境逐步陷入一種消極防禦的境地.這一後果產生的內在原因在於清朝統治者心中的國家認同(National Identity)觀念,即“一個人確認自己屬於那個國家,以及這個國家究竟是怎樣一個圍家”的心靈活活動。因為“國家利益來源於國家身份(認同),我們必須先知道我們是誰,然後才能知道我們的利益是什麼”當時清朝統治者的國家認同仍建立在幾千年的“天下主義”文化觀基礎上,雖然歷經西方列強的衝擊,晚清政府的“國家”觀念有所調適,但多年的大同主義或世界主義的心態仍使清朝統治者難以完全放棄在藩屬朝貢體系下的傳統身份,這樣的國家認同無疑對清政府的外交決策產生了重大影響。
總理衙門大臣 奕劻總理衙門大臣 奕劻

簽約

光緒十二年(公元1886年)六月二十三日,大清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慶親王奕劻與英國前署駐華公使歐格納(N.R.O’Conor)在北京簽訂了《中英緬甸條款》,共五款。
主要內容:
一、英國允許緬甸每十年向清王朝進呈方物一次,“因緬甸每屆十年,向有派員呈進方物成例,英國允由緬甸最大之大臣,每屆十年派員循例舉行,其所派之人應選緬甸國人”
二、清政府承認英國在緬甸取得的一切特權
三、中英兩國應派員勘定中緬邊界,另立邊界通商事務專章
四、英國同意暫緩派員由印度進入西藏,但原則上規定了藏印邊界通商
五、本條約以中、英文撰寫各三份,將於英國京城互換文本。
光緒十三年(1887)七月初七日,中英兩國政府派代表在倫敦交換了批准書。
其後經過1894年中英倫敦條約、1897年續議緬甸條約兩次訂約以及1898、1899年勘界條約,中英劃定了北段自尖高山向南至南定河、南段自南卡江至瀾滄江的兩段邊界。中緬(英)南段邊界大走向基本定型。隨著19世紀90年代末期中緬邊界的明確劃分和之後雙方“石堆”(界碑)的建立,英國主導下的中緬邊界初步劃分宣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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