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
團結廣大從事家庭服務業的社會力量,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協會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橋樑與紐帶的作用;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開展對家庭服務業發展方向的研究,引導行業的發展方向,貫徹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幫助企業積極開拓滿足民眾生活需要的服務項目,依法維護會員單位、僱主和雇員的合法權益;堅持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原則,協調和促進中山家庭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業務
配合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建立和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訂行業行規及公約,規範家庭服務企業的經營行為,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組織有關本行業的服務管理經驗交流活動,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市場信息,編輯出版有關會刊資料等。組織行業人才培訓與交流,提高行業整體隊伍的素質。對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參與制訂行業標準,協調合理價格,監督服務質量,維護行業信譽,促使家庭服務業向社會化、規範化、產業化方向發展。
(3)社會服務情況介紹: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家庭服務業已進入快速發展的重要時期。家庭服務業一方面是社會化分工的需要,一方面是解決民生和促進就業的重要途徑。中山家協自成立以來,緊緊圍繞推動本行業健康發展這箇中心,以加強協會自身建設為突破口,帶領和團結會員單位,積極探索,紮實工作,積極開展社會服務。經中山市經濟與信息化局、中山家協等單位的努力,中山市被列為2011年全國40個家政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城市之一。在協會的協調組織下,有關會員單位按商務部、財政部下發的《家政服務網路中心建設規範》要求,建立了“中山市家政服務網路中心966733”和“家政服務培訓基地”兩個平台。這些公共平台為市民提供了全方位的家政服務(含家庭服務、維修服務、養老服務、醫療服務、關愛鈴服務、物業管理、社區導購、房屋租售、人才招聘、法律服務、生活百事等)。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中山市家庭服務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的英文譯名是:ZhongShanHouseholdServiceAssociation,縮寫為:ZSHS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中山地區具有家庭服務項目的單位自願結成的,經中山市民政局依法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廣大從事家庭服務業的社會力量,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協會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橋樑與紐帶的作用;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開展對家庭服務業發展方向的研究,引導行業的發展方向,貫徹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幫助企業積極開拓滿足民眾生活需要的服務項目,依法維護會員單位、僱主和雇員的合法權益;堅持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原則,協調和促進中山家庭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中山地區。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中山市東區博愛七路25號中山職業技術學院合作中心大樓三樓。郵政編碼:5284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大力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方針政策,圍繞發展為居民生活服務,滿足家庭物質生活和精神文化消費需求為重點,促進中山地區家庭服務業的全面興起和發展。
(二)依法制定本會行規行約,以建立行業性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維護行業合法利益。
(三)對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參與制訂行業標準,協調合理價格,監督服務質量,維護行業信譽,促使家庭服務業向社會化、規範化、產業化方向發展。
(四)組織有關本行業的服務管理經驗交流活動,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市場信息,編輯出版有關會刊資料等。
(五)根據家庭服務業發展的需要,大力組織行業人才培訓與交流,提高行業整體隊伍的素質。
(六)了解、掌握國內外家庭服務業發展變化的新情況和新動向,加強與國內外同行的交流和合作,拓展外部市場。
(七)完成政府部門及其他組織委託的有關事宜。
(八)根據商務部、財政部下發的《家政服務網路中心建設規範》要求,依託“中山市家政服務網路中心”和“家政服務培訓基地”兩個平台,積極發揮協會的作用,組織會員單位為市民提供家政服務(含家庭服務、維修服務、養老服務、醫療服務、關愛鈴服務、物業管理、社區導購、房屋租售、人才招聘、法律服務、生活百事等)的便捷、優質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行業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業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行業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行業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遵循互利有償、誠實信用、客觀公正和嚴格履約的原則,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八)會員交納會費時間為每年的3月份,新會員則需在入會時交納。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協會章程和其他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舉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對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三)對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四)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1年6月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