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山大學校友會,英文譯名:Sun Yat-se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SYSUAA)。
第二條 本會系由中山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國家根本利益,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服務校友,激勵校友弘揚母校優良傳統,共同為母校發展,為祖國統一,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本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規定,規範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堅持政治引領,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保證本會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和業務指導單位廣東省教育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掛靠單位中山大學的具體業務管理,服從掛靠單位對有關事項的審查、審核和指導。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分支(代表)機構須遵守、執行本會章程及相關管理辦法,不得另行制訂章程,應在本會授權、認可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中山大學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聯絡和服務廣大校友;
(二)促進校友為母校發展、國家建設和社會進步作貢獻;
(三)通過刊物、網站以及新媒體等方式宣傳母校和校友成就;
(四)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的運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
(三)本會建立決策、執行、監督各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凡中山大學校友(包括在中山大學及前身院校學習、工作過或獲得學校各種榮譽學位、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由中山大學校友自願組成,願為母校發展和校友服務,且在當地政府民政部門註冊的校友組織,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符合上一條條件者,經與本會(或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聯繫,通過審核者,可登記成為本會會員。不具備本會會員資格而對中山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對違背本會宗旨、章程或有礙本會名譽的會員,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有權決定取消或者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單位會員推選代表組成,行使如下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會員資格的取消或暫停;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必要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召開理事會會議,需提前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席者,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可在五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表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會員的吸收,會員資格的取消或暫停;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並且須為奇數。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召開常務理事會,需提前通知全體常務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席者,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七條 經會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或過半數監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擔任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 在校友中具有影響力和代表性;
(五)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會長候選人一般為現任中山大學校長。
(七)擔任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等如為兼職人員,應符合領導人員兼職政策規定,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選舉前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會長、法定代表人需繼續連任的,須採取差額選舉方式,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備案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召開秘書處辦公會議討論各項議題,並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會(或全體監事)。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
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須為奇數。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監事)的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言行,及時予以糾正;
(五)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並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中山大學資助;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校友和其他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擔任財務工作,嚴格制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公開、公正、公平地嚴格管理相關經費,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同時接受本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本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經費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1年3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原於2003年11月16日制定的《中山大學校友總會章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