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
中南大學校友總會”。英文譯名為: Alumni Association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第二條 本會為中南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經
湖南省民政廳批准登記的獨立法人社會團體。
第 三條 本會宗旨是: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母校,廣泛聯絡和凝聚校友,加強國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弘揚母校優良傳統,服務校友、服務母校、服 務社會,為母校的發展、為中華民族的富強做出貢獻。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湖南省長沙市中南大學校本部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加強與國內外校友之間、校友和母校之間的感情聯絡和情況交流;
(二)加強與各地校友會的聯繫,開展工作經驗交流;
(三)發揮廣大校友的作用,促進母校與地方以及校友之間的合作;
(四)協助母校進一步拓展辦學資源,籌措辦學資金;
(五)幫助母校徵集校友對學校改革與發展的建議;
(六)協助母校蒐集、整理校史資料;
(七)編輯出版校友刊物,建設校友總會網站;
(八)組織校友企業參加母校舉辦的畢業生供需見面會,為校友企業輸送優秀人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只接受個人會員,不接受團體會員,各地校友在自願的基礎上可以成立地方或單位校友會。總會與各地校友會建立密切的工作聯繫,是指導關係,但無隸屬關係。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三校”及其前身(包括更名及併入學校)學習過的各種辦學層次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等或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在校教職工(含外籍教師、兼職教師)。
“三校”歷史沿革為:
中南工業大學:前身
中南礦冶學院及前身(武漢大學、湖南大學、廣西大學、南昌大學、中山大學、北京工業學院的地質、礦冶系科合併);併入的長沙工業高等專科 學校及易名(長沙有色金屬專科學校、長沙冶金工業學校、長沙有色金屬學校、湖南冶金學院、湖南有色金屬工業學校、長沙有色金屬工業學校、中南工業部第四工 業學校、湖南工業技術學校);湖南工業技術學校的前身(長沙高專、楚怡高工、新化高工、及文藝中學和湘鄉高工的一部分科、湖南冶金地質幹部學校)。
長沙鐵道學院:前身中南土木建築學院(武漢大學、湖南大學、南昌大學、廣西大學、四川大學、雲南大學、華南工學院的鐵道建築、橋樑工程、房屋建築等專業合併);併入的廣州鐵道學院。
第九條 第八條中所述人員,經各地(單位)校友會或個人與校友總會取得聯繫,辦理登記手續者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校友會各級機構成員時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對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參加母校有關專業性的教學、科研學術活動。並對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校友會的組織活動,完成本會分配的任務;
(二)積極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關心母校的建設與發展,推動產、學、研結合,對母校的工作給予支持和幫助,為母校提供教學和學術資料;
(四)向母校反饋畢業生工作情況和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五)為《校友通訊》提供稿件;
(六)協助校友會籌集資金。
第十二條 對行為違背本會宗旨或有礙本會名譽的會員,本會將取消或停止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校友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校友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校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校友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 十五條 校友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
湖南省教育廳審查並經湖南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 事、常務理事由校友代表大會或有各地校友會負責人參加的常務理事擴大會選舉產生,或在以上範圍內,進行通訊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連選連任。需要 增補的理事、常務理事由每年召開的常務理事擴大會決定。理事一般每年有一次對總會工作意見方面的書面聯繫。
第十六條 總會設理事會,是校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校友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校友代表大會的決議,對外聯繫代表總會;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督秘書處的工作,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名單;
(三)籌備召開校友代表大會;
(四)向校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解釋和修改《中南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十)討論和決定總會工作的方針、計畫、財務開支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總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設立顧問、名譽會長若干人。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上述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會長由中南大學在位的校長擔任,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選舉(或通訊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湖南省教育廳審查並經湖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校友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湖南省教育廳審查並經湖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總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校友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權利: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總會各方面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秘書處下設以下辦事機構:
(一)辦公室: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處理校友總會日常工作,草擬校友總會工作計畫、工作總結;處理校友與總會的聯繫等事宜,負責接待返校校友,負責總會經費預算與決算和現金收支管理工作。
(二)《校友通訊》編輯部:負責編輯出版發行《中南大學校友通訊》和總會的有關出版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學校行政撥款;
(二)捐贈;
(三)銀行利息。
第三十二條 本會所需經費除學校行政資助部分外,其餘則由校友捐助。為開闢經費來源,廣泛集資,設立總會校友基金,建立校友總會賬戶。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湖南省民政廳和湖南省教育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湖南省教育廳審查同意,並報湖南省民政廳核准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由校友代表大會通過,報請湖南省教育廳審查同意,並報湖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湖南省教育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湖南省教育廳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湖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湖南省教育廳和湖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5日校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南大學校友總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