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道治理工程資金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平谷區中小河道治理工程項目管理,完成中小河道治理任務,提高防洪能力,明確政府大額專項資金撥付程式,依據《北京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平谷區政府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平谷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平谷區中小河道工程資金管理和項目管理。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部門職責
第三條成立平谷區中小河道治理工程資金監管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區長任組長,主管水務工作副區長任副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水務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委。
第四條區發展改革委職責
(一)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管,依據區政府會議紀要,對重大設計變更進行投資評審和批覆。
(二)依據區水務局用款計畫和工程進度下達資金計畫撥付單。
(三)重點項目稽察辦公室定期對工程建設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稽察。
(四)對非防洪工程進行竣工結算評審和批覆。
第五條區水務局職責
(一)作為項目的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四制”(法人制、契約制、招投標制、監理制)要求進行項目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嚴禁超概算,重大設計變更和單項工程超概算10%或200萬元以上的概算變更報區政府(水利工程建設指揮部)審定。
(二)實行專戶專賬管理。非防洪工程資金和防洪工程資金納入資金專戶,每個項目非防洪工程資金和防洪工程資金分賬管理。
(三)編報季度用款計畫,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同意後,依據工程進度撥付資金到施工單位。
(四)完成施工招投標後,督促施工單位在區內繳納相關稅費。
(五)項目竣工後編制竣工結算,防洪工程和非防洪工程分別報北京市水投中心和區發展改革委評審。
第六條區財政局職責
(一)根據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資金撥付計畫單出具撥付資金函。
(二)對工程資金使用進行全過程監管。
第三章資金撥付和設計變更
第七條防洪工程資金按照《北京市中小河道防洪工程建設資金撥付流程及要求》進行撥付。
第八條非防洪工程資金撥付流程:
(一)區水務局根據項目工程進度,於每季度末提出下一季度用款計畫,經主管副區長同意後,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資金撥付。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報領導小組組長。
(三)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後,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資金撥付計畫單。
(四)區財政局根據資金撥付計畫單出具資金撥付函。
(五)區水務局根據資金撥付函撥付資金到施工單位。
(六)工程款預留10%,待竣工結算後根據評審結果撥付到區水務局。
第九條征地和拆遷補償資金按照現行程式執行。
第十條重大設計和概算變更流程:
(一)區水務局提出設計變更,委託水利專家評審並出具相關意見,估算變更投資規模,報主管副區長和常務副區長審定。
(二)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區政府會議紀要,對設計變更進行資金評審和批覆。
(三)區水務局根據區發展改革委批覆實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
(一)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標準的。
(二)資金未專款專用的。
(三)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四)未按規定要求報送資料,以及資料嚴重失真的。
第十二條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分清責任,嚴肅處理。對截留、擠占和挪用建設資金,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標準以及因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未盡事宜參照《北京市中小河道防洪工程建設資金撥付流程及要求》《平谷區政府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平谷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