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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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規定,

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財資〔2017〕72號
中央有關部門:
根據《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教政法〔2017〕7號)的有關精神,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我們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的有關內容進行了調整,制定了《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補充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補充規定
財政部
2017年11月9日

規定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補充規定 
根據《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教政法〔2017〕7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等有關規定,現就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有資產處置管理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進一步擴大中央部門所屬高校資產處置許可權。本規定所稱資產處置,是指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註銷產權的行為。中央部門所屬高校資產處置事項,由財政部授權各中央部門進行審批,各中央部門應當於批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覆檔案報財政部備案。其中,已達使用年限並且應淘汰報廢的資產處置,授權高校自主處置,處置結果按季度報各中央部門備案。已達使用年限仍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二、科學合理制定資產使用年限標準。各中央部門根據本部門所屬高校實際情況,組織本部門所屬高校分類制定資產使用年限標準,會同財政部頒布實施,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三、規範高校資產處置收益管理。高校自主處置已達使用年限並且應淘汰報廢的資產取得的收益,留歸高校,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資產處置收入,按照《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中央部門所屬高校資產處置後,應當依據相關資產處置批覆和現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確保賬實相符。
五、落實高校國有資產監管的主體責任。各中央部門要加強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力度,完善監管體系,明確監管職責許可權,定期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並督促加以改進。各高校要牢固樹立勤儉辦學理念,強化高校資產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提高內部控制水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六、建立國有資產處置年度報告制度。各中央部門應當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將在授權範圍內審批的上年度資產處置情況,以及所屬高校自主審批的資產處置情況書面報告財政部。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處置資產的原因、賬面原值和處置方式,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授權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建議等。
七、強化財政監督檢查職責。財政部應當加強對各中央部門和高校資產處置情況事後監督,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所在地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本規定適用於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和有關人民團體等所屬的高等本科學校和高職高專學校。
九、地方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十、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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