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預算撥款制度的通知》(財教〔2015〕467號)等檔案精神,加強對中央高校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的穩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務國家發展戰略能力、自主創新能力和高層次人才培養能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預算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財政部  教育部
  • 發文文號:財教[2016]277號
  • 發文時間:2016年9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1月1日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預算撥款制度的通知》(財教〔2015〕467號)等檔案精神,加強對中央高校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的穩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務國家發展戰略能力、自主創新能力和高層次人才培養能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預算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以下簡稱基本科研業務費)用於支持中央高校開展自主選題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點支持40周歲以下青年教師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優秀學生提升科研創新能力;支持優秀創新團隊建設;開展多學科交叉的基礎性、支撐性和戰略性研究;加強科技基礎性工作。
第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穩定支持。對中央高校培養優秀科研人才和團隊、開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創新能力給予穩定支持,根據使用績效和中央財力狀況適時加大支持力度。
(二)自主安排。中央高校根據自身基本科研需求統籌規劃,自主選題、自主立項,按規定編制預算和使用資金。
(三)公開公正。中央高校按照科學民主的原則,通過公開評議、公示等方式遴選項目,確保各環節公正、透明。
(四)嚴格管理。基本科研業務費納入中央高校財務統一管理,專款專用,資金的使用範圍和標準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全過程管理制度,注重績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許可權與職責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會同教育部核定基本科研業務費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將基本科研業務費預算下達到所屬高校,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基本科研業務費中期績效評價,一般每三年開展一次。績效評價可根據需要委託第三方開展,並加強結果套用。
第六條 中央高校是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加強項目庫的建設和管理,對立項項目進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是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規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採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慮中央高校青年教師和在校學生科研需求及能力、科研活動開展情況、預算執行和財務管理情況、中期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
第九條 中央高校應當結合中期財政規劃,自行組織項目的遴選和立項,建立校內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庫,並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 每年11月底前,中央高校結合下一年度“一下”預算控制數、當年預算執行情況等,根據基本科研業務費校內管理機制,完成下一年度的項目申報、評審、遴選排序等工作,落實年度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的項目,原則上同一負責人同一時期只能牽頭負責一個項目,作為團隊成員參加者合計不得超過三個項目。
第十二條 中央高校根據項目立項情況,科學合理安排年度預算,對實施期限為一年以上的研究項目,應當根據研究進展分年度安排預算。
第四章 支出和決算管理
第十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範圍和開支標準,由中央高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購置40萬元以上的大型儀器設備;不得分攤學校公共管理和運行費用;不得作為其他項目的配套資金;不得用於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支出;也不得用於按照國家規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應當按照《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5〕245號)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付。
第十六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支出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中央高校應當按照國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關要求,建立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科研信用制度,並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納入國家科研信用體系。
第十八條 中央高校應將基本科研業務費的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統一編報。年度結轉結餘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九條 使用基本科研業務費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學數據等由學校按規定統籌管理。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中央高校應當對科研進展、科研產出、人才團隊建設、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測,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及時報送科研業務費使用及績效管理年度報告。每年4月1日前,中央高校登入“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平台”,填報本校項目數據並上傳上一年度實施情況總結和績效自評報告,並及時報送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財政部對基本科研業務費的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行為,以及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資產毀損、效益低下的,將暫停或核減其以後年度預算。
第二十二條 中央高校要切實加強基本科研業務費的預算執行管理,建立預算安排與預算執行、實施績效掛鈎的獎懲機制。對未按照校內管理要求自行調整經費用途、預算執行進度緩慢或實施效果差的項目,應當採取調整和扣減當年預算、暫停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等措施,強化激勵約束。
第二十三條 中央高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規範和加強內部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中央高校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適合本校特點的實施細則,報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教育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的意見》(財教〔2008〕233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173號)以及《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工作的通知》(財教〔2011〕1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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