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經大學教育基金會

中央財經大學教育基金會

中央財經大學教育基金會(簡稱為中財教育基金會。英文譯名為CUFE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CUFEEF)是2009年8月經教育部民政部審核、國務院正式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主管單位為教育部。

中央財經大學教育基金會(簡稱為中財大教育基金會)是2009年8月經教育部和民政部審核、國務院正式批准成立的4A級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教育部。

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其主要來源於校友和社會各界的自願捐贈。

2018年11月,獲評2017年度全國4A級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經大學教育基金會
  • 外文名:CUFE Education Foundation
  • 其他簡稱:中財大教育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9年8月
  • 英文縮寫:CUFEEF
  • 組織性質:4A級非公募基金會
  • 主管單位:教育部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在社會各界尤其是廣大校友的大力支持下,自90年代起,先後有20餘家單位和校友在該校設立了各種獎勵基金。截止目前,已有“涌金獎勵基金”、“涌金留學資助項目”、“成心獎勵基金”、“鴻基世業獎勵基金”、“理想獎勵基金”、“瀘州老窖獎勵基金”、“正和獎勵基金”、“騁望獎勵基金”、“滙豐置業獎學金”、“江蘇校友助學金”、“四川校友助學金”、“福建校友助學金”、“申玖獎學金”、“希努爾獎勵基金”、“基礎課教學獎勵基金”、“大都會獎學金”、“滋蘭樹蕙獎教金”、“楊森獎勵基金”、“北方工業公司獎學金”、“金鑰匙文燈獎勵基金”、“勵勤獎勵基金”、“中財83校友基金”、“中財84級校友基金”、“MBA校友基金”、“廣東校友基金”等30多個種類的獎勵基金在學校相繼設立,基金總額已達一億多元。
各種獎勵基金的設立,極大地激發了學生尊師愛校、勤奮學習、服務社會的熱情,提高了教職員工勤懇敬業、開拓創新的積極性,對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科研工作的進一步開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目前獎勵基金已經成為彰顯廣大師生顯著成績的榮譽象徵之一,產生了良好的效果。

主要職責

中央財經大學獎勵基金的設立、評審與管理;開發、運營和管理支持學校教學科研、學術交流、校園建設事業發展的各類資助項目和社會公益組織和愛心人士的捐贈項目;實施基金管理與運作,使基金保值與增值;接受政府或其他組織的委託,承辦課題研究、培訓及其他專項活動;參與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等。

建設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加強中央財經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促進中央財經大學教學、科研和各項事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

(1)獎勵優秀學生及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
(2)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專著出版;
(3)資助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4)支持學校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
(5)資助大學間國際合作項目的開展和國際學術會議;
(6)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7)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等。

理事成員

中央財經大學教育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成員名單
2013年3月15日上午,教育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換屆選舉大會隆重召開,會議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央財經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相關規定,以實名投票選舉方式並全票通過了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
中央財經大學教育基金會
史紀良 中國銀監會原副主席
梁 勇 中央財經大學黨委副書記
趙 煜 涌金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助理
張志鴻 鴻基世業集團董事長
於 水 深圳市理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安秀梅 中央財經大學教育基金會
馬偉強 廣東騁望地產集團董事長
劉 央 西京(香港)投資管理公司主席
理事會理事會
劉志忠 尤尼泰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藍逢輝 尤尼泰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總裁
王瑤琪 中央財經大學副校長
吳奕忻 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人
徐 平 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為:中央財經大學教育基金會,簡稱為中財教育基金會。英文譯名為Education Foundation of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縮寫為CUFE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嚴格、規範、公正、透明”的原則,致力於加強中央財經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促進中央財經大學教學、科學研究和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0 萬元,來源於校友和社會各界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教育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 加強本基金會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
(二) 接受國內外企業、社團及個人的捐贈;
(三) 合法、安全、高效地運作本基金會的基金,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 設立基金資助項目,主要用於:
1.獎勵優秀學生及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
2.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專著出版;
3.資助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4.支持學校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
5.資助大學間國際合作項目的開展和國際學術會議;
6.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7.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等。
(五)接受政府或其他團體的委託,開展課題研究、培訓及其他專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具體理事人數視基金會發展情況由理事會研究決定。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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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為本會捐款較大數額或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和社會某些行業與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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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如有1/3(含)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含)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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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與贊助單位協商確定監事;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含)。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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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來源、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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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資助;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各類業務範圍的支出;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三)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項投資行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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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中央財經大學教育基金會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校長王廣謙作報告校長王廣謙作報告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或其受益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會的剩餘財產,通過公開拍賣取得貨幣資金後,無償贈與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10月15日第一屆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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