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蘇區審計

中央蘇區審計

中央蘇區審計是具有社會主義性質審計的一次初步嘗試。審計制度是中央蘇區政府在政權建設的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設計。作為一種經濟監督,它在維護中央蘇區財政紀律、克服財政困難、揭發各種貪污浪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央蘇區審計主要從事審查、稽核中央及地方各級蘇維埃的預決算,及時發現問題,防弊糾偏;審查稽核國家企業和各級機關、革命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嚴肅財政紀律,查出貪污浪費;在節省運動中促進各部門總結成績、揭露問題、開展競賽、進行批評。

基本介紹

方法,特點介紹,歷史作用,

方法

在艱苦的條件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審計的方式方法,按不同的標準來劃分.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按審計的時間來劃分,中央蘇區審計分為事前審計、事中審計、事後審計。中央蘇區自各級蘇維埃政權建立以來,審計機構在財政預決算及專項審計中實行了事前、事中、事後審計,在事前、事中審計中,規定各級政府、部門在領取下月行政經費時,必須預先編制當月決算和下一個月的預算.逐級上報審查。未經上報審查,財政部門不撥付款項。同時,財政人民委員部在《會計規則》第十五條還規定,“各機關每月領經費時,應先期編制支付預算書三份,連同請款憑單(第七表)送本部審計處核發”。第十七條規定,“財政人民委員部根據審計處核定數目作最後決定,在請款憑單後批准核發總數交國庫管理局支發”中央審計委員會成立後,中央政府各部門、省縣級蘇維埃政府的行政經費事前都由中央審計委員會核定1934年4月1日,人民委員會為節省運動的指示信提到,“行政經費的支付,在許多縣,沒有依照中央審計委員會核准的數目來開支,以致超過核定的預算(福建省蘇三月份超過百分之九十)”。為了加強事後監督.《財政部規則》第五十條規定,“各種國有營業機關應按月編制收支報告表三份,會計於下月十日以前送交本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應編制營業實際報告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資產目錄和負債目錄等吾三份,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送交本部,轉國庫管理局會計處審計處奩核”。3在中央人民委員會號召開展五個月的節省運動中,中央審計委員會始終參與了節省運動,對中央政府各部門、各省縣蘇維埃政府的節省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全程監督,重點審查了中央各部門3至7月份的經費、一伙食費和預決算情況,做到了事前有預算、事中有檢查、事後有總結。
中央蘇區審計按審計的地點來劃分,分為就地審計、報計及突擊審計。在就地審計方面。1932年4月,江西永新送審一區蘇維埃政府組織了經濟審查委員會,派往各鄉村就地審查賬目。《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地方蘇維埃暫行組織法(草案)》第一九二條規定省及中央直屬市審計委員會對於下級蘇維埃財政收支事項認為有調查之必要時,可派遣審核員進行實地調查。《審計條例》第十三條對此也作了類似的規定。而在實際審計工作中,審計機構更多地採取報送審計的方式。無論是審查委員會時期,還是中央審計委員會時期,也不論是中央部門審計,還是各省縣市蘇維埃審計,對於預算決算的審查、核准多數採用報送的方式。1931年5月,萬載縣互濟會通告各區互濟總會轉各分會要求“組織縣蘇經濟審查委員會,凡各革命團體前一切帳目,均須詳細算清騰(謄)好對正送至各互濟會,轉交各區蘇保存,聽候縣蘇經濟審查委員會前來徹底審查”。審計條例也規定了預決算的編制必須遵照中央財政人民委員部規定的表式,詳細填載,決算還須附送單據,否則中央審計委員會及分會可以拒絕審查。報送審計有利於政府節省人力、物力和財力,但對原始資料的掌握方面,不如就地審計。突擊審計,主要是審計機構就某一專門事項進行的突擊檢查,在形式上是以組織突擊隊的方式進行。中央審計委員會在對中央政府和國家企業審計時,都曾組織突擊隊前去檢查例如1934年3月,土地部會計貪污一案就是由突擊隊檢查並發現的.突擊審計既可採用就地形式,也可採用報送形式。
委託審計,是存在於一種委託受託關係中的審計形式,一般來說.委託方和受託方具有上下級之間的關係,委託審計在當時主要表現為中央審計委員會將屬於其審計職權範圍的審計事項委託給下一級審計委員會審計。根據審計條例第八條第五款規定,由中央政府發補助費的民眾團體的預決算由中央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在當時的中央蘇區,成立了全國總工會、互濟會、反帝擁蘇同盟會等三大民眾團體。其經費除了收取會費,接受捐贈、募捐外,中央政府的經費貼補也是一個重要的來源依照審計條例規定,這幾個團體的審計權屬中央審計委員會。因此,中央審計委員會分會的審查事項中也就不包括審計全總等三個民眾團體的賬目,即使有,也應是“受中央審計委員會命令審查之件”。_21931年4月,福建省審計委員會分會對省互濟會的審計,以及同年9月,粵贛省審計分會、江西省審計分會等在節省運動中,對總供給部各部、總衛生部各院的審計,都是受中央審計委員會的委託開展的。根據審計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中央審計委員會及分會對於審查事項,在必要時可行委託審查,受託之人或機關,須報告審查結果於中央審計委員會或分會,根據條例規定,不僅中央審計委員會可以委託審查,省審計分會也可以委託審查。當時,除中央審計委員會及分會實施審計監督外,還有各部門單位內部的審查委員會,它在行使內部審計職能的同時,也可以接受中央審計委員會及分會的委託開展審計。

特點介紹

在當時特定歷史條件下,中央蘇區審計制度具有自身的顯著特點。
1.戰時性
在蘇區時期,蘇維埃的基本任務和總的政策就是集中一切力量去開展革命戰爭,用革命戰爭去推翻反動統治作為隨著蘇維埃運動而產生並為蘇維埃運動服務的中央蘇區審計,必須服從於蘇維埃的總政策。只有這樣,蘇維埃政府才能得到鞏固。審計的作用也才能發揮。《審計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製定本條例的目的在於保障蘇維埃財政政策的充分執行,檢舉貪污浪費,使財政收支適合於目前革命戰爭的需要。這就充分體現了中央蘇區審計戰時性的特點。
2.獨立性
審計產生於受託經濟責任關係,被審計人有無責任,責任大小,依賴於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取決於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中央蘇區審計從建立初期就己經表現出它的獨立性。一是人員的獨立。所有參加賬目清算、財政審計的人員均是非財政財務工作者二是審計機構的獨立無論是審查委員會,還是審計委員會,都獨立於財政部門之外,受蘇維埃政府直接領導,委員由蘇維埃主席團任命。中央審計委員會成立後,建立了垂直管理的審計體制,中央審計委員會及其分會分別隸屬於中央、省執行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及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成為國家權力機關,地位高於其他政府部門,獨立開展審計工作,不受其他部門的干擾,確保了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3.公開性
為了革命戰爭的勝利,紅軍指戰員省吃儉用,不要政府發夏裝:蘇維埃機關工作人員不領薪銅,自帶乾糧辦公:工農民眾退還政府谷票和公債。各級蘇維埃政府和部門有責任和義務管理好、使用好這些財物,提高政府財政收支的透明度,公開審查結果,接受民眾監督。中央審計委員會成立後。加大了審計工作的透明度,增強了審計結果的公開性。1934年9月,中央審計委員會採取公告的形式,將9份審計報告全文公布在《紅色中華》報上,把被審計單位工作成績的好壞、優劣全面予以披露。這樣既有助於促進被審計單位改進工作,警示其他部門單位不要犯同樣的錯誤,又有助於增強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感,密切政府和民眾的關係。

歷史作用

中央蘇區審計雖然歷時不長,也存在許多不夠完善的地方,但它在當時中國共產黨的政權建設中卻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發揮了重要作用。
1.中央蘇區審計制度的建立是中國共產黨政權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審計作為監督財政活動的一個重要部門,其作用在中國共產黨的政權建設中得到了充分體現。早在安源路礦工人運動中,中國共產黨就在工人組織中建立了具有“審計”職能的組織,監督財政收支。在中央蘇區建立初期,為了爭取工農民眾的支持,提高工作透明度,鞏固新生的革命政權,各級蘇維埃都開展了審計工作,進行財政清理,確保有限的財政資源不被浪費。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後,審計工作邁上了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審計不僅有了較為健全的組織體系,而且有了第一部審計法規,其地位得到了極大提升。中央審計委員會成為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的三大權力機關之一,參與蘇維埃政府的政權建設。
2.審計制度的建立,為“節省每一個銅板”支援革命戰爭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中央蘇區建立之初,其財政由於是建立在根據地落後的經濟基礎之上,具有先天不足的特點。中央政府成立後,曾致力於統一財政工作,但收效甚微。各自為政、貪污浪費現象依然程度不同地存在於各級蘇維埃政府。l933年以後,由於紅軍數量的不斷擴大,以及國民黨積極準備進行第五次“圍剿”而進一步加強對中央蘇區的經濟封鎖,中央蘇區的財政越來越困難。面對這種情況,1934年1月,毛澤東在“二蘇大”報告中提出了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財政方針,同時還提出了財政支出要堅持節省的原則.並號召各級蘇維埃政府開展民眾性的節省運動。節省運動的開展情況如何,節省成績的大小,當時主要的依據就是審計委員會的審計報告。中央蘇區審計制度建立後,各級審計機構始終把監督財政支出,檢舉貪污浪費作為自己的中心工作,不斷加強對各級蘇維埃政府及部門財政預決算的審查,讓大家明白“貪污和浪費是極大的犯罪”。可以說,中央蘇區審計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各級蘇維埃政府和部門在財政收入上的以多報少,在財政支出上的以少報多現象,使中央政府能夠最大限度地集中蘇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支援紅軍反“圍剿’。同時,通過對會計工作的檢查,促進了各部門會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規範了會計手續,加強了會計的核算和監督作用,使“節省每一個銅板為著戰爭和革命事業”成為蘇維埃會計制度的原則。
3.審計工作的開展有效地遏制了貪污浪費行為的蔓延,加強了蘇維埃政府的廉政建設
反貪污浪費鬥爭是中央蘇區時期各級蘇維埃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在工農民主政府建立初期,貪污腐化、鋪張浪費、以權謀私等現象就開始出現,如果任其發展,必將危及蘇維埃政權的穩定。中央蘇區早期的審計制度就是在這樣一個背景之下建立的。審計制度建立後,對於檢舉貪污浪費行為起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中央審計委員會成立後,由於其地位的大大提升,反貪污浪費鬥爭取得了更大成績。到1934年初,在中央機關,“貪污分子送法庭制裁的有29人,開除工作的3人,包庇貪污與官僚主義者送法庭的人,建議撤職改調工作的7人,給嚴重警告的2人,警告4人”。
1934年3月,中央審計委員會在對土地部審計時,發現了會計科長王宗元的貪污行為。當中央審計委員會派出的“突擊隊發現他的貪污時,他就開小差逃跑了,幾乎被捲去巨款”。Ⅲ在對中央印刷廠等國家企業的審計中,發現了這些企業存在生產原料以少報多,工人節省款不知去向等貪污浪費現象。郵政總局“工人自1932年以來,每月都自覺節省,平均在千元左右??而國家(中央財政部)並未有收到一個片”。對於上述企業出現的貪污浪費現象,中央審計委員會認為是各企業“沒有從鬥爭中去抓住各廠局的特殊性質與缺點,未從積極方面整理賬薄,建立會計制度和管理法制”。Ⅲ中央蘇區各級審計機構通過大量的審計活動,查處了一些企業和政府工作人員的貪污浪費行為,這不僅保護了蘇維埃政府的財產,確保了革命戰爭的需要,而且還促進了蘇維埃政府的廉政建設,樹立了共產黨和蘇維埃政府在工農民眾中的良好形象。
中央蘇區時期的審計制度是在國民黨加緊對中央蘇區進行軍事“圍剿”和經濟封鎖的惡劣環境下建立起來的,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雖然它只是短暫的一瞬,但它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審計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在檢舉貪污浪費,監督財政支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使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能夠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粉碎國民黨的軍事“圍剿”和經濟封鎖。這對我國審計制度建設和廉政建設無疑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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