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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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組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具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

機構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省部級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生態環境部現職部領導擔任。
建立組長人選庫,由中央組織部商生態環境部管理。組長、副組長人選由中央組織部履行審核程式。
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確定並授權。

成員條件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以生態環境部各督察局人員為主體,並根據任務需要抽調有關專家和其他人員參加。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紀律,嚴守秘密;
(四)熟悉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或者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作要求。
加強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隊伍建設,選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督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實行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並根據任務需要進行輪崗交流。

督察對象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督察對象包括: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並可以下沉至有關地市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二)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中央企業;
(四)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單位。

督察內容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及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
(三)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範、規劃計畫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五)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
(六)生態環境質量呈現惡化趨勢的區域流域以及整治情況;
(七)對人民民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立行立改情況;
(八)生態環境問題立案、查處、移交、審判、執行等環節非法干預,以及不予配合等情況;
(九)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態環境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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