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戲劇學院章程

中央戲劇學院章程

中央戲劇學院發端於1938年在延安成立的魯迅藝術學院。1949年10月,經中央批准正式開始籌備成立國立戲劇學院。同年11月,毛澤東主席親筆題寫“國立戲劇學院”校名。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正式核准國立戲劇學院更名為中央戲劇學院。

《中央戲劇學院章程》於2016年1月12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經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6年4月2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文核准。

《中央戲劇學院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職能、教職工、學生、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教學科研機構、資產與財務、學院與社會、標識和校慶日、附則共10章6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戲劇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6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6年1月12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6年4月24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制定過程

2007年,中央戲劇學院就制定了學院章程,並根據學院發展情況適時進行規章制度的清理彙編工作。
2011年,教育部發布了《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學院隨之開展了章程的修訂工作。
2015年4月24日,中央戲劇學院召開第五屆教代會第六次會議,這次大會上,學院提交了章程草案請各位代表討論,之後還要由院長辦公會審議、院黨委會審定,最後報教育部審核。
2016年1月12日,《中央戲劇學院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經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6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6號(中央戲劇學院)》檔案,正式核准《中央戲劇學院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6號(中央戲劇學院)
中央戲劇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中央戲劇學院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月12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6年4月24日

章程內容

序言

中央戲劇學院發端於1938年在延安成立的魯迅藝術學院,之後歷經華北聯合大學文藝學院、北方大學藝術學院、華北大學第三部,後有南京國立戲劇專科學校併入。1949年10月,經中央批准正式開始籌備成立國立戲劇學院。同年11月,毛澤東主席親筆題寫“國立戲劇學院”校名。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正式核准國立戲劇學院更名為中央戲劇學院。
2005年6月,中央戲劇學院成為亞洲戲劇教育研究中心總部所在地。2011年6月,中國高等戲劇教育聯盟總部設立在中央戲劇學院。2013年12月,中央戲劇學院擁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戲劇教育席位。2014年9月,世界戲劇院校聯盟秘書處落戶於中央戲劇學院。
中央戲劇學院(以下簡稱學院)堅持“特色鮮明、世界一流”發展道路,堅持現實主義美學原則,繼承中華民族美學傳統,博採眾長,厚基礎、重實踐,秉承“求真、創造、至美”校訓,為國家乃至世界培養戲劇影視精英人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院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是由國家舉辦的、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的高等教育機構和獨立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國家保障學院的辦學條件和辦學自主權,保護學院事務不受校外機構、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
學院依法自主辦學,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學院名稱為中央戲劇學院(簡稱中戲),英文名稱為The Central Academy of Drama。
學院法定註冊地址為北京市東城區東棉花胡同39號。學院設有東城校區和昌平校區,學院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和文藝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鮮明的辦學特色為根本動力,以全員、全方位的質量觀為價值追求,通過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推動文化繁榮、社會發展與人類文明進步。
第五條 學院遵循藝術教育的基本規律,追求創辦世界最高水準的藝術教育,堅持“教學、研究、創作實踐”三位一體的人才培養模式,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六條 學院堅持自主辦學、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社會參與,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
第七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央戲劇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二章

職能
第八條 學院根據國家戰略規劃和學院發展實際,依法自主設定、調整學科和專業,完善學科建設的定向推動機制和配套支撐政策,合理規劃學科布局和發展戰略。
第九條 學院根據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程式和規則;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法自主招收中國及世界優秀學生,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社會需求,自主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建立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
學院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依法制定學位授予標準,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學院設藝術學博士後科研流動站。
第十一條 學院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和學術單位等的交流合作,舉辦國際學術會議,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提升中國藝術教育影響力和國際聲譽。
第十二條 學院根據實際需要及精簡、高效的原則,依法自主確定內部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職務職級、制定薪酬體系。
第十三條 學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資產及合法占有、使用的其他資產,嚴格規範財務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

第三章

教職工
第十四條 學院教職工由教學類專業技術人員、非教學類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十五條 學院實行崗位聘任制度,並根據不同類別分別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勞動契約制。
第十六條 學院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或榮譽稱號;
(五)對學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院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二)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三)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珍惜學院名譽,維護學院權益;
(六)未經學院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學院教師應為人師表,恪守師德,執行學院的教學計畫,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斷增強教學能力與學術水平,不斷提高藝術水準,指導學生學習和從事藝術實踐,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九條 學院逐步提高和學院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為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進行日常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獎懲和晉升的依據。
第二十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一條 學院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社會及學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學院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參加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院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三條 學院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院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學院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學生
第二十四條 學生是指取得學院入學資格、被學院依法錄取、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活動,平等使用學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以及勤工助學、困難補助或減免學費的機會;
(四)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和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對學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七)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勤學,修德,明辨,篤實;
(二)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三)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四)珍惜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勵資助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學院以立德樹人、德藝雙馨為目標,強化思想引領,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掌握豐富的文化知識和精湛的藝術專業技能。
第二十八條 學院健全學生成長成才的服務支持系統,完善學生權益保障機制,充分保障學生行使合法權利,促進學生履行自身義務。
學院建立學生資助體系,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九條 學院對成績突出和為國家、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予以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三十條 學院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藝術實踐和勤工助學活動,並對其進行培訓、指導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在學院進修、培訓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國家和學院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三十二條 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統一領導學院工作,支持院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
(二)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保證依法治校,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三)討論決定學院改革、發展、穩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
(五)開展學院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六)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院的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領導學校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落實黨的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方針政策,支持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學院黨委由全院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和決策。
黨委會的決策程式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依法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學院的發展規劃,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招生、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管理運行、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和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管理學院資產,維護學院合法權益;
(六)主持院長辦公會議,研究、協調、處理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院設副院長、總會計師、院長助理,協助院長工作並對院長負責。
院長辦公會是學院日常行政工作決策機構,由院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按照“集體討論、院長決定”的原則,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有關決議的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長辦公會的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中央戲劇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紀委)是學院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院黨委的領導下,全面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院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學院監察部門與學院紀委合署辦公,履行行政監察職能。
第三十五條 學院設校務委員會,依照有關規章產生和行使職權。作為諮詢議事機構,定期對涉及學院事業發展的重要事項進行諮詢審議,提出意見建議。
校務委員會由部分學院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教授代表、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方面代表組成。
校務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學院黨委書記擔任。
第三十六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院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等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院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學院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代表以系、處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學院教代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
學院教代會閉幕期間由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履行職權。學院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七條 學院設學術委員會,依照有關規章產生和行使職權。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院發展規劃、預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與使用、中外合作辦學、重大項目合作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學科專業設定方案、協同創新建設方案及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三)審議學位授予標準、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
(四)審議科研計畫方案,評定並推薦教學和科研成果;
(五)制定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術委員會由學院教授代表組成,其中,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設副主任委員三名,由院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
學院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院設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議學院學位授予及撤銷,審查申報增列或調整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學科和專業點,制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或其他相關問題。
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授予學科的學科門類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學校、教學科研單位、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為當然委員。
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經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由院長聘任。
第三十九條 學院設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審議學院教學計畫方案,評定教學成果、教學質量,檢查、指導教學管理等重要事項,對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工作提出諮詢建議。
第四十條 學生會是學生的民眾組織,代表和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和要求,開展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動。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學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照有關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一條 學院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學院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變更或撤銷黨委和行政部門。各部門根據學院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為全院師生員工提供服務,保障學院有效運行。

第六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三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系、部,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調整。系、部可根據學院的整體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教研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院審批。
第四十四條 系、部黨總支部(直屬黨支部)負責系、部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學院的決定在本系、部的貫徹執行,支持系、部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五條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受院長委託全面負責系、部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條 系、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系、部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協商或表決決定。
第四十七條 學院依據國家戰略需要和學科發展規劃設定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院所、中心等院屬科研機構。機構負責人按照有關程式由院長任命或聘任。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的經費籌措機制。
第四十九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院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院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五十條 學院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規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產,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與保值增值。
第五十二條 學院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有關規定,管理學院無形資產,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章

學院與社會
第五十三條 學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十四條 學院利用自身學科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五十五條 學院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的國內外社會學術團體在學院設立工作機構。各工作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學院充分發揮教育發展基金會的作用,吸引社會捐贈,增加辦學資源,推進學院事業發展,促進學院服務社會。
第五十七條 學院校友是指在學院學習或工作過的師生員工,以及獲得學院名譽或榮譽職銜的人士。
學院依法設定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支持學院建設、維護學院聲譽和權益,珍惜校友對母校的回饋作為。

第九章

標識和校慶日
第五十八條 學院徽志為長方形,白色底色,深紅色字型;上排為毛澤東題寫的“中央戲劇學院”,下排為大寫THE CENTRAL ACADEMY OF DRAMA;左右對稱。
學院徽章為長方形,印有毛澤東題寫的“中央戲劇學院”。
第五十九條 學院校旗為紅底金字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毛澤東題寫的“中央戲劇學院”。
第六十條 學院校歌為《常青藤之歌》。
第六十一條 學院校慶日為4月2日。
第六十二條 學院網址是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院教職員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討論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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