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戲劇教育研究中心章程》是亞洲戲劇教育研究中心制定的章程,共27條。
亞洲戲劇教育研究中心章程簡介如下,
第1條 本中心全稱為亞洲戲劇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英文名稱為ASIA THEATRE EDUCATION CENTRE,縮寫為ATEC。
第2條 中心的總部設在中國·北京市東城區東棉花胡同39號 中央戲劇學院外事處501室。
第3條 中心的宗旨和目的是:建立一個聯繫亞洲各戲劇教育機構的有效機制,增進亞洲各國及地區在戲劇教育方面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在藝術教學、藝術創作和研究活動交流等方面,為關心亞洲戲劇教育研究事業的中央戲劇學院校徽學生、教職員、研究者提供一個研究和交流的平台,促進戲劇教育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4條 中心為亞洲地區性學術組織,依據中心的宗旨和目的開展下列藝術教育研究和交流活動:
1.舉辦各種國際學術研討會、教學示範課、舞台創作及各類展示會等
2.在亞洲地區進行與戲劇教育相關的調查、研究
3.編輯戲劇教育研究專輯
4.學生·教職員·研究者等的委培·接納以及聘請和派遣
5.為達成中心的宗旨和目的開展必要的交流活動
第13條 中心設定以下職務。
1.理事長 1名
2.副理事長 3名
3.常務理事 3名以上5名以內
4.理 事 1個法人會員單位1名
5.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秘書長 1名
6.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副秘書長 1名
7.乾 事 長 1名
8.副幹事長 3名
9.事務局長 1名
10.副事務局長 1名
11.部 長 若干名
12.副 部 長 若干名
13.乾 事 若干名
14.監 察 2名
第14條 關於幹部的任選的規定。
1.理事長在常務理事會上選舉產生。
2.副理事長由理事長任命。
3.常務理事由理事長任命。
4.理事由加盟的法人會員單位向理事長推薦1名候選理事,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5.常務理事及理事的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長任命。
6.幹事長、副幹事長由理事長任命。
7.事務局長、副事務局長由理事長任命。
8.部長、副部長由幹事長向理事長推薦,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9.幹事由幹事長向理事長推薦,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15條
1.理事長全面負責中心的業務,對外代表中心。
2.副理事長輔助理事長,在理事長暫時缺位時,代理履行理事長職務。
3.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除了本章程規定之外,決定和實施中心總會許可權以外的事項。是該中心的最高決策組織。
4.理事組成理事會,除了本章程規定之外,決定和實施中心總會許可權以外的事項。
5.幹事長和幹事輔助理事長以及副理事長,在理事會決議的基礎上從事日常的事務,處理總會決定的事項。
6.事務局局長負責全部的業務活動,以確保中心事務運作順利進行。
第16條 幹部在得到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通過後可以兼任其它職位。但是,不能兼任監察一職。
第18條 中心成員的職務任期
1.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任期為5年,其它職務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
2.因為補缺或人員增加而當選幹部的任期為前任者或現任者的剩餘任期。
3.幹部在其任期滿之後接任者未就任之前繼續履行其職務。
第19條
1.中心可設定顧問若干名。
2.顧問由理事會推薦,經理事會決議決定。
3.顧問回答理事長的諮詢,針對必要的事情提出建議。
第20條
1.中心為了處理業務活動,可以設定必要的職員。
2.事務職員由理事長任免。
第21條
1.常務理事會以及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開。
2.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的主席由理事長擔任。
3.常務理事會以及理事會在現任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情況下才能召開會議並進行表決。如因故不能出席者,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出席並進行表態。
4.常務理事會以及理事會的決議以占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者為準,當同意與否定各占半數時由理事長做出決定。如因故不能出席者,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出席並進行表態。
第22條 總會由第5條第1項以及第6條的正式成員組成,正式成員擁有決議權
第23條
1.總會於每年5月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召開。
2.在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由理事長召開臨時總會。
3.總會的召開,必須在會前通知會議的議題事項、日期以及開會場所。
第26條
1.總會必須有正式會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否則會議不能召開。但是,對於該議題有書面材料預先表態者以及委託其他會員代理表態者都視為出席。
2.總會的決議,以占出席會議的法人會員的半數以上者為準,當同意與否定各占半數時由會議主席決定。
3.所有的會議必須作會議記錄,由會議主席以及出席會議的2名代表簽名蓋章後保存。
第27條 在總會上沒有得到正式成員登記人數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不得修改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