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實施細則

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實施細則,2006年10月12日施行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實施細則
  • 發布文號:國資發評價[2006]157號
  • 解釋權歸屬:國資委
  • 施行時間:2006年10月12日
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開展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有效發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的評判、引導和診斷作用,推動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根據《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4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開展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應當充分體現市場經濟原則和資本運營特徵,以投入產出分析為核心,運用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橫向對比與縱向對比互為補充的方法,綜合評價企業經營績效和努力程度,促進企業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第三條 開展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應當制定既符合行業實際又具有標桿引導性質的評價標準,並運用科學的評價計分方法,計量企業經營績效水平,以充分體現行業之間的差異性,客觀反映企業所在行業的盈利水平和經營環境,準確評判企業的經營成果。
第四條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按照產權管理關係進行組織,國資委負責其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的綜合績效評價工作,企業集團(總)公司負責其控股子企業的綜合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 企業年度綜合績效評價工作,一般結合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核工作組織進行;企業任期綜合績效評價工作,一般結合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價指標與權重
第六條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指標由二十二個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指標和八個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指標組成。
第七條 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指標由反映企業盈利能力狀況、資產質量狀況、債務風險狀況和經營增長狀況等四個方面的八個基本指標和十四個修正指標構成,用於綜合評價企業財務會計報表所反映的經營績效狀況(定量評價指標計算公式見附屬檔案1)。
第八條 企業盈利能力狀況以淨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兩個基本指標和銷售(營業)利潤率、盈餘現金保障倍數、成本費用利潤率、資本收益率四個修正指標進行評價,主要反映企業一定經營期間的投入產出水平和盈利質量。
第九條 企業資產質量狀況以總資產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兩個基本指標和不良資產比率、流動資產周轉率、資產現金回收率三個修正指標進行評價,主要反映企業所占用經濟資源的利用效率、資產管理水平與資產的安全性。
第十條 企業債務風險狀況以資產負債率、已獲利息倍數兩個基本指標和速動比率、現金流動負債比率、帶息負債比率、或有負債比率四個修正指標進行評價,主要反映企業的債務負擔水平、償債能力及其面臨的債務風險。
第十一條 企業經營增長狀況以銷售(營業)增長率、資本保值增值率兩個基本指標和銷售(營業)利潤增長率、總資產增長率、技術投入比率三個修正指標,主要反映企業的經營增長水平、資本增值狀況及發展後勁。
第十二條 企業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指標包括戰略管理、發展創新、經營決策、風險控制、基礎管理、人力資源、行業影響、社會貢獻等八個方面的指標,主要反映企業在一定經營期間所採取的各項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
(一)戰略管理評價主要反映企業所制定戰略規劃的科學性,戰略規劃是否符合企業實際,員工對戰略規劃的認知程度,戰略規劃的保障措施及其執行力,以及戰略規劃的實施效果等方面的情況。
(二)發展創新評價主要反映企業在經營管理創新、工藝革新、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品牌培育、市場拓展、專利申請及核心技術研發等方面的措施及成效。
(三)經營決策評價主要反映企業在決策管理、決策程式、決策方法、決策執行、決策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採取的措施及實施效果,重點反映企業是否存在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四)風險控制評價主要反映企業在財務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管理風險、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等方面的管理與控制措施及效果,包括風險控制標準、風險評估程式、風險防範與化解措施等。
(五)基礎管理評價主要反映企業在制度建設、內部控制、重大事項管理、信息化建設、標準化管理等方面的情況,包括財務管理、對外投資、採購與銷售、存貨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法律事務等。
(六)人力資源評價主要反映企業人才結構、人才培養、人才引進、人才儲備、人事調配、員工績效管理、分配與激勵、企業文化建設、員工工作熱情等方面的情況。
(七)行業影響評價主要反映企業主營業務的市場占有率、對國民經濟及區域經濟的影響與帶動力、主要產品的市場認可程度、是否具有核心競爭能力以及產業引導能力等方面的情況。
(八)社會貢獻評價主要反映企業在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吸納就業、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上繳稅收、商業誠信、和諧社會建設等方面的貢獻程度和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十三條 企業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指標應當根據評價工作需要作進一步細化,能夠量化的應當採用量化指標進行反映。
第十四條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指標權重實行百分制,指標權重依據評價指標的重要性和各指標的引導功能,通過徵求諮詢專家意見和組織必要的測試進行確定。
第十五條 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指標權重確定為70%,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指標權重確定為30%。在實際評價過程中,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指標和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指標的權數均按百分制設定,分別計算分項指標的分值,然後按70:30折算(各評價指標權重見附屬檔案2)。
第三章 評價標準選擇
第十六條 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標準劃分為優秀(A)、良好(B)、平均(C)、較低(D)、較差(E)五個檔次,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標準分為優(A)、良(B)、中(C)、低(D)、差(E)五個檔次。
第十七條 對應五檔評價標準的標準係數分別為1.0、0.8、0.6、0.4、0.2, 差(E)以下為0。標準係數是評價標準的水平參數,反映了評價指標對應評價標準所達到的水平檔次。
第十八條 評價組織機構應當認真分析判斷評價對象所屬行業和規模,正確選用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標準值。
第十九條 企業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標準值的選用,一般根據企業的主營業務領域對照企業綜合績效評價行業基本分類,自下而上逐層遴選被評價企業適用的行業標準值。
第二十條 多業兼營的集團型企業財務績效指標評價標準值的選用應當區分主業突出和不突出兩種情況:
(一)存在多個主業板塊但某個主業特別突出的集團型企業,應當採用該主業所在行業的標準值。
(二)存在多個主業板塊但沒有突出主業的集團型企業,可對照企業綜合績效評價行業基本分類,採用基本可以覆蓋其多種經營業務的上一層次的評價標準值;或者根據其下屬企業所屬行業,分別選取相關行業標準值進行評價,然後按照各下屬企業資產總額占被評價企業集團匯總資產總額的比重,加權形成集團評價得分;也可以根據集團的經營領域,選擇有關行業標準值,以各領域的資產總額比例為權重進行加權平均,計算出用於集團評價的標準值。
第二十一條 如果被評價企業所在行業因樣本原因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或按第二十條規定方法仍無法確定被評價企業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標準值,則在徵得評價組織機構同意後,直接選用國民經濟十大門類標準或全國標準。
第二十二條 根據評價工作需要可以分別選擇全行業和大、中、小型規模標準值實施評價。企業規模劃分執行國家統計局《關於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17號)和國資委《關於在財務統計工作中執行新的企業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資廳評價函327號)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標準具有行業普遍性和一般性,在進行評價時,應當根據不同行業的經營特點,靈活把握個別指標的標準尺度。對於定性評價標準沒有列示,但對被評價企業經營績效產生重要影響的因素,在評價時也應予以考慮。
第四章 評價計分
第二十四條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計分方法採取功效係數法和綜合分析判斷法,其中:功效係數法用於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指標的計分,綜合分析判斷法用於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指標的計分。
第二十五條 財務績效定量評價基本指標計分是按照功效係數法計分原理,將評價指標實際值對照行業評價標準值,按照規定的計分公式計算各項基本指標得分。計算公式為:
基本指標總得分=∑單項基本指標得分
單項基本指標得分=本檔基礎分+調整分
本檔基礎分=指標權數×本檔標準係數
調整分=功效係數×(上檔基礎分-本檔基礎分)
上檔基礎分=指標權數×上檔標準係數
功效係數=(實際值-本檔標準值)/(上檔標準值-本檔標準值)
本檔標準值是指上下兩檔標準值居於較低等級一檔。
第二十六條 財務績效定量評價修正指標的計分是在基本指標計分結果的基礎上,運用功效係數法原理,分別計算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和經營增長四個部分的綜合修正係數,再據此計算出修正後的分數。計算公式為:
修正後總得分=Σ各部分修正後得分
各部分修正後得分=各部分基本指標分數×該部分綜合修正係數
某部分綜合修正係數=Σ該部分各修正指標加權修正係數
某指標加權修正係數=(修正指標權數/該部分權數)×該指標單項修正係數
某指標單項修正係數=1.0+(本檔標準係數+功效係數×0.2-該部分基本指標分析係數),單項修正係數控制修正幅度為0.7~1.3
某部分基本指標分析係數=該部分基本指標得分/該部分權數
第二十七條 在計算修正指標單項修正係數過程中,對於一些特殊情況作如下規定:
(一)如果修正指標實際值達到優秀值以上,其單項修正係數的計算公式如下:
單項修正係數=1.2+本檔標準係數-該部分基本指標分析係數
(二)如果修正指標實際值處於較差值以下,其單項修正係數的計算公式如下:
單項修正係數=1.0-該部分基本指標分析係數
(三)如果資產負債率≥100%,指標得0分;其他情況按照規定的公式計分。
(四)如果盈餘現金保障倍數分子為正數,分母為負數,單項修正係數確定為1.1;如果分子為負數,分母為正數,單項修正係數確定為0.9;如果分子分母同為負數,單項修正係數確定為0.8。
(五)如果不良資產比率≥100%或分母為負數,單項修正係數確定為0.8。
(六)對於銷售(營業)利潤增長率指標,如果上年主營業務利潤為負數,本年為正數,單項修正係數為1.1;如果上年主營業務利潤為零本年為正數,或者上年為負數本年為零,單項修正係數確定為1.0。
(七)如果個別指標難以確定行業標準,該指標單項修正係數確定為1.0。
第二十八條 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指標的計分一般通過專家評議打分形式完成,聘請的專家應不少於7名;評議專家應當在充分了解企業管理績效狀況的基礎上,對照評價參考標準,採取綜合分析判斷法,對企業管理績效指標做出分析評議,評判各項指標所處的水平檔次,並直接給出評價分數。計分公式為:
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指標分數=Σ單項指標分數
單項指標分數=(Σ每位專家給定的單項指標分數)/專家人數
第二十九條 任期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指標計分,應當運用任期各年度評價標準分別對各年度財務績效定量指標進行計分,再計算任期平均分數,作為任期財務績效定量評價分數。計算公式為:
任期財務績效定量評價分數=(Σ任期各年度財務績效定量評價分數)/任期年份數
第三十條 在得出財務績效定量評價分數和管理績效定性評價分數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重,耦合形成綜合績效評價分數。計算公式為: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分數=財務績效定量評價分數×70%+管理績效定性評價分數×30%
第三十一條 在得出評價分數以後,應當計算年度之間的績效改進度,以反映企業年度之間經營績效的變化狀況。計算公式為:
績效改進度=本期績效評價分數/基期績效評價分數
績效改進度大於1,說明經營績效上升;績效改進度小於1,說明經營績效下滑。
第三十二條 對企業經濟效益上升幅度顯著、經營規模較大,有重大科技創新的企業,應當給予適當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企業努力程度和管理難度,激勵企業加強科技創新。具體的加分辦法如下:
(一)效益提升加分。企業年度淨資產收益率增長率和利潤增長率超過行業平均增長水平10~40%加1~2分,超過40~100%加3~4分,超過100%加5分。
(二)管理難度加分。企業年度平均資產總額超過全部監管企業年度平均資產總額的給予加分,其中:工業企業超過平均資產總額每100億元加0.5分,非工業企業超過平均資產總額每60億元加0.5分,最多加5分。
(三)重大科技創新加分。重大科技創新加分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企業承擔國家重大科技攻關項目,並取得突破的,加3~5分;承擔國家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目錄內的重大科技專項主體研究,雖然尚未取得突破,但投入較大,加1~2分。
(四)國資委認定的其他事項。
以上加分因素合計不得超過15分,超過15分按15分計算。對加分前評價結果已經達到優秀水平的企業,以上加分因素按以下公式計算實際加分值:
實際加分值=(1-X%)×6.6Y
其中:X表示評價得分,Y表示以上因素合計加分。
第三十三條 對被評價企業所評價期間(年度)發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項,應當予以扣分:
(一)發生屬於當期責任的重大資產損失事項,損失金額超過平均資產總額1%的,或者資產損失金額未超過平均資產總額1%,但性質嚴重並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扣5分。正常的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不在此列;
(二)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與質量事故,根據事故等級,扣3~5分;
(三)存在巨額表外資產,且占合併範圍資產總額20%以上的,扣3~5分;
(四)存在巨額逾期債務,逾期負債超過帶息負債的10%,甚至發生嚴重的債務危機,扣2~5分;
(五)國資委認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對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項的,應當與企業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獲得必要的外部證據,並在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報告中加以單獨說明。
第五章 評價基礎數據調整
第三十五條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的基礎數據資料主要包括企業提供的評價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表及審計報告、關於經營管理情況的說明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 為確保評價基礎數據的真實、完整、合理,在實施評價前應當對評價期間的基礎數據進行核實,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則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十七條 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開展任期財務績效定量評價,其評價基礎數據以財務審計調整後的數據為依據。
第三十八條 企業評價期間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發生重大變更的,需要判斷變更事項對經營成果的影響,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調整評價基礎數據,以保持數據口徑基本一致。
第三十九條 企業評價期間發生資產無償劃入劃出的,應當按照重要性原則調整評價基礎數據。原則上劃入企業應納入評價範圍,無償劃出、關閉、破產(含進入破產程式)企業,不納入評價範圍。
第四十條 企業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披露的影響企業經營成果的重大事項,調整評價基礎數據。
第四十一條 國資委在財務決算批覆中要求企業糾正、整改,並影響企業財務會計報表、能夠確認具體影響金額的,應當根據批覆調整評價基礎數據。
第四十二條 企業在評價期間損益中消化處理以前年度或上一任期資產損失的,承擔國家某項特殊任務或落實國家專項政策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經國資委認定後,可作為客觀因素調整評價基礎數據。
第六章 評價工作程式
第四十三條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包括財務績效定量評價和管理績效定性評價兩個方面內容。由於任期績效評價和年度績效評價的工作目標不同,評價工作內容應有所區別。
(一)任期績效評價作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的績效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工作程式包括財務績效評價和管理績效評價兩方面內容。
(二)年度績效評價除根據監管工作需要組織財務績效與管理績效的綜合評價外,一般作為年度財務決算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每個年度只進行財務績效定量評價。
第四十四條 財務績效定量評價工作具體包括提取評價基礎數據、基礎數據調整、評價計分、形成評價結果等內容。
(一)提取評價基礎數據。以經社會中介機構或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並經評價組織機構核實確認的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為基礎提取評價基礎數據。
(二)基礎數據調整。為客觀、公正的評價企業經營績效,根據本細則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對評價基礎數據進行調整,其中:年度績效評價基礎數據以國資委審核確認的財務決算合併報表數據為準。
(三)評價計分。根據調整後的評價基礎數據,對照相關年度的行業評價標準值,利用績效評價軟體或手工評價計分。
(四)形成評價結果。對任期財務績效評價需要計算任期內平均財務績效評價分數,並計算績效改進度;對年度財務績效評價除計算年度績效改進度外,需要對定量評價得分深入分析,診斷企業經營管理存在的薄弱環節,並在財務決算批覆中提示有關問題,同時進行所監管企業的分類排序分析,在一定範圍內發布評價結果。
第四十五條 管理績效定性評價工作具體包括收集整理管理績效評價資料、聘請諮詢專家、召開專家評議會、形成定性評價結論等內容。
(一)收集整理管理績效評價資料。為了深入了解被評價企業的管理績效狀況,應當通過問卷調查、訪談等方式,充分收集並認真整理管理績效評價的有關資料。
(二)聘請諮詢專家。根據所評價企業的行業情況,聘請不少於7名的管理績效評價諮詢專家,組成專家諮詢組,並將被評價企業的有關資料提前送達諮詢專家。
(三)召開專家評議會。組織諮詢專家對企業的管理績效指標進行評議打分。
(四)形成定性評價結論。匯總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指標得分,形成定性評價結論。
第四十六條 管理績效專家評議會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閱讀相關資料,了解企業管理績效評價指標實際情況;
(二)聽取評價實施機構關於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情況的介紹;
(三)參照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標準,分析企業管理績效狀況;
(四)對企業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指標實施獨立評判打分;
(五)對企業管理績效進行集體評議,並提出諮詢意見,形成評議諮詢報告;
(六)匯總評判打分結果。
第四十七條 根據財務績效定量評價結果和管理績效定性評價結果,按照規定的權重和計分方法,計算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總分,並根據規定的加分和扣分因素,得出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最後得分。
第七章評價結果與評價報告
第四十八條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結果以評價得分、評價類型和評價級別表示。
評價類型是根據評價分數對企業綜合績效所劃分的水平檔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為優(A)、良(B)、中(C)、低(D)、差(E)五種類型。
評價級別是對每種類型再劃分級次,以體現同一評價類型的不同差異,採用在字母后標註“+、-”號的方式表示。
第四十九條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結果以85、70、50、40分作為類型判定的分數線。
(一)評價得分達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評價類型為優(A),在此基礎上劃分為三個級別,分別為:A++≥95分;95分>A+≥90分;90分>A≥85分。
(二)評價得分達到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5分的評價類型為良(B),在此基礎上劃分為三個級別,分別為:85分>B+≥80分;80分>B≥75分;75分>B-≥85分。
(三)評價得分達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70分的評價類型為中(C),在此基礎上劃分為兩個級別,分別為:70分>C≥60分;60分>C-≥50分。
(四)評價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評價類型為低(D)。
(五)評價得分在40分以下的評價類型為差(E)。
第五十條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報告是根據評價結果編制、反映被評價企業綜合績效狀況的文本檔案,由報告正文和附屬檔案構成。
第五十一條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報告正文應當包括:評價目的、評價依據與評價方法、評價過程、評價結果及評價結論、重要事項說明等內容。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報告的正文應當文字簡潔、重點突出、層次清晰、易於理解。
第五十二條 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報告附屬檔案應當包括:企業經營績效分析報告、評價結果計分表、問卷調查結果分析、專家諮詢報告、評價基礎數據及調整情況,其中:企業經營績效分析報告是根據綜合績效評價結果對企業經營績效狀況進行深入分析的檔案,應當包括評價對象概述、評價結果與主要績效、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有關管理建議等。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企業集團內部開展所屬子企業的綜合績效評價工作,可參照本細則制定符合集團內部監管需要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 各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展所監管企業的綜合績效評價工作,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6年10月12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企業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指標計算公式
2、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指標及權重表
附屬檔案1:企業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指標計算公式
一、盈利能力狀況
(一)基本指標
1、淨資產收益率=淨利潤/平均淨資產×100%
平均淨資產=(年初所有者權益+年末所有者權益)/2
2、總資產報酬率=(利潤總額+利息支出)/平均資產總額×100%
平均資產總額=(年初資產總額+年末資產總額)/2
(二)修正指標
1、銷售(營業)利潤率=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淨額×100%
2、盈餘現金保障倍數=經營現金淨流量/(淨利潤+少數股東損益)
3、成本費用利潤率=利潤總額/成本費用總額×100%
成本費用總額=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經營費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4、資本收益率=淨利潤/平均資本×100%
平均資本=[(年初實收資本+年初資本公積)+(年末實收資本+年末資本公積)]/2
二、資產質量狀況
(一)基本指標
1、總資產周轉率(次)=主營業務收入淨額/平均資產總額
2、應收賬款周轉率(次)=主營業務收入淨額/應收賬款平均餘額
應收賬款平均餘額=(年初應收賬款餘額+年末應收賬款餘額)/2
應收賬款餘額=應收賬款淨額+應收賬款壞賬準備
(二)修正指標
1、不良資產比率=(資產減值準備餘額+應提未提和應攤未攤的潛虧掛賬+未處理資產損失)/(資產總額+資產減值準備餘額)×100%
2、資產現金回收率=經營現金淨流量/平均資產總額×100%
3、流動資產周轉率(次)=主營業務收入淨額/平均流動資產總額
平均流動資產總額=(年初流動資產總額+年末流動資產總額)/2
三、債務風險狀況
(一)基本指標
1、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2、已獲利息倍數=(利潤總額+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二)修正指標
1、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負債×100%
速動資產=流動資產-存貨
2、現金流動負債比率=經營現金淨流量/流動負債×100%
3、帶息負債比率=(短期借款+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長期借款+應付債券+應付利息)/負債總額×100%
4、或有負債比率=或有負債餘額/(所有者權益+少數股東權益)×100%
或有負債餘額=已貼現承兌匯票+擔保餘額+貼現與擔保外的被訴事項金額+其他或有負債
四、經營增長狀況
(一)基本指標
1、銷售(營業)增長率=(本年主營業務收入總額-上年主營業務收入總額)/上年主營業務收入總額×100%
2、資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觀增減因素的年末國有資本及權益/年初國有資本及權益×100%
(二)修正指標
1、銷售(營業)利潤增長率=(本年主營業務利潤總額-上年主營業務利潤總額)/上年主營業務利潤總額×100%
2、總資產增長率=(年末資產總額-年初資產總額)/年初資產總額×100%
3、技術投入比率=本年科技支出合計/主營業務收入淨額×100%
附屬檔案2: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指標及權重表
評價內容與權數
財務績效(70%)
管理績效(30%)
基本指標
權數
修正指標
權數
評議指標
權數
盈利能力狀況
34
淨資產收益率
總資產報酬率
20
14
銷售(營業)利潤率
盈餘現金保障倍數
成本費用利潤率
資本收益率
10戰略管理
9發展創新
8經營決策
7風險控制
基礎管理
人力資源
行業影響
社會貢獻
資產質量狀況
22
總資產周轉率
應收賬款周轉率
10
12
不良資產比率
流動資產周轉率
資產現金回收率
9
7
6
債務風險狀況
22
資產負債率
已獲利息倍數
12
10
速動比率
現金流動負債比率
帶息負債比率
或有負債比率
經營增長狀況
22
銷售(營業)增長率
資本保值增值率
銷售(營業)利潤增長率
總資產增長率
技術投入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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