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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修訂浙江省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財農〔2024〕4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漁業主管局)(寧波不發):
根據《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2號)、《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2〕48號)等要求,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糧油生產保障資金、農業產業發展資金、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等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我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和農民農村共同富裕“兩個先行”,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對浙江省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此前印發的《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浙江省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浙財農〔2021〕34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1月30日
內容全文
一、總則
(一)為加強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等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所稱浙江省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以下簡稱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結合我省實際,用於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經營能力提升、技術推廣和人才培育等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三)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實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評估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執行。
(四)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堅持績效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省農業農村廳開展績效管理;省農業農村廳負責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指導、推動開展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工作,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規定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加強績效管理結果套用等工作。
市縣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省確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點、績效目標,負責項目儲備庫建設、省切塊資金分配、項目審核篩選等工作,並進一步細化資金和項目管理措施,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式,切實做好項目實施、監督管理、檢查驗收、績效管理和資金使用監管。
地方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資金使用範圍
(五)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支出範圍包括:
1.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支出。主要用於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改善生產設施條件,提升內部管理和生產經營能力,套用先進適用技術,發展生態低碳農業,加強品牌行銷和指導服務等方面。
2.農業社會化服務支出。主要用於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服務專業戶、農業服務類企業、供銷合作社等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
3.高素質農民培育支出。主要用於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培訓、種養加能手技能培訓、農村創新創業者培養、鄉村治理及社會事業發展帶頭人培育,以及鄉村產業振興帶頭人“頭雁”隊伍培育等方面。
4.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支出。主要用於支持示範推廣重大引領性技術和農業主推技術,實施農業重大技術協同推廣以及農技推廣特聘計畫等方面。
5.農業信貸擔保業務補獎支出。主要用於對省級農擔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進行補獎。
6.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於支持保障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支持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的其他重點工作,以及省財政廳和省農業農村廳研究確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項。
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無關的支出。
(六)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承擔相關項目任務的農(漁)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供銷合作社,以及其他相關單位。
(七)除上級已經明確的支持方式外,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可以由各地根據支持事項實際需要,採取直接補助、先建後補、以獎代補、擔保補助、資產折股量化、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
三、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八)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採取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採取因素法分配的,具體因素選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我省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實際需要確定,並適時適當進行調整。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部署的特定事項或區域,實行項目管理、承擔相關試點的任務,可根據需要採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
(九)資金分配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上年度地方財政一般公共預算農林水投入、預算執行等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等監督發現問題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進一步突出激勵導向。
(十)因素法測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1.基礎因素,主要包括農作物播種面積、糧食產量、農林牧漁業產值等。
2.任務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重點工作安排,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等共同財政事權事項。
基礎因素和任務因素可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和支持內容具體確定。
(十一)省農業農村廳在省里收到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撥付檔案的20日內,及時提出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具體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分解、設定建議,並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收到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撥付檔案的30日內,根據中央財政資金下達額度、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建議和分解的績效目標建議等,審核下達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和績效目標,同時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檔案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十二)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四、資金使用和管理
(十三)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按照資金投入與任務相匹配進行使用管理,並實施年度動態調整。任務根據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研究確定,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下達預算時可明確相關重點任務對應資金額度。各地不得跨轉移支付項目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範圍安排資金,不得將中央財政資金直接切塊用於地方性政策任務。
(十四)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十五)各地要根據本實施細則和省下達的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年度資金使用方案,並及時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
(十六)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性質類同的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要嚴格審核,不得申請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支持。
五、績效管理和監督
(十七)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參照《浙江省中央財政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實施細則》(浙財農〔2021〕72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目標設定應與資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科學合理設定、審核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轉移支付預算分配和資金分配流程。
預算執行中,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省農業農村廳應結合重點工作任務落實,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和績效指標體系,每年於預算執行結束後組織開展資金績效自評,省財政廳視情開展抽評。市縣對績效自評結果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落實,確保績效目標完成,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主體能力提升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
(十八)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全過程監督,綜合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督效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十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及時報送本地區年度主體能力提升項目實施總結,內容包括政策落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等方面。
(二十)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修改基礎數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二十一)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六、附則
(二十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
(二十三)本辦法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
根據《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2號)、《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2〕48號)等規定,為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政支持“大三農”政策體系變革重塑等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和績效管理,充分體現以政領財、以財輔政的工作導向,我們修訂起草了《實施細則》,重點對相關財政支農政策進行系統梳理,著力加大對支持方向相近或相似的政策和資金的清理整合,切實提高政策實施效能和資金使用效益,努力為新時代新征程推進鄉村振興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撐,為我省勇當先行者、譜寫新篇章貢獻更大的財政力量。
二、《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主要涉及糧油生產保障資金、農業產業發展資金、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和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等六項資金,附屬檔案中針對六項資金分別制定了具體的管理實施細則,附屬檔案中針對六項資金分別制定了具體的管理實施細則,以及相應資金的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其中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和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因分配因素比較單一,其分配測算方法和標準未單獨作為附屬檔案。
《實施細則》對六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分配下達、使用管理、績效管理和監督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有四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使用範圍。《實施細則》明確糧油生產保障資金主要用於小麥“一噴三防”、集中育秧等稻油生產發展、擴種油菜和糧油等重點作物綠色高產高效等方面;農業產業發展資金主要用於農機購置與套用補貼、種業發展、良種良法技術推廣、農業產業融合發展、畜牧業發展和漁業發展等方面;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主要用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農業社會化服務、高素質農民培育、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和農業信貸擔保業務補獎等方面;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主要用於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漁業資源保護等方面;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主要用於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方面耕地質量提升等方面;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主要用於生豬生產環節的欄舍改造、良種引進、污糞處理與綜合利用、防疫、保險,以及流通加工環節與生豬產業發展密切關聯的冷鏈物流、倉儲、加工設施設備等方面。六項資金還可用於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支持的其他重點工作,省財政廳和省農業農村廳研究確定需要支持且符合相應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項,但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資金扶持方向無關的支出。
二是規範資金分配下達。《實施細則》明確了糧油生產保障資金、農業產業發展資金、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和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等六項資金的具體分配因素、撥付方式和時限要求等。
三是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明確了糧油生產保障資金、農業產業發展資金、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和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等六項資金管理模式,以及在其安排使用過程中預算執行管理等方面要求。
四是強化資金績效管理和監督。《實施細則》明確了糧油生產保障資金、農業產業發展資金、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和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等六項資金績效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要求,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
三、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2號)、《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2〕48號)、《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