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設定文史研究館的決定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設定文史研究館的決定是中央人民政府(已變更)於1952年09月05日發布,自1952年09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央人民政府(已變更)
  • 發布日期:1952年09月05日
  • 實施日期:1952年09月0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文化綜合規定
  為了貫徹關於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中所說:“失業知識分子中還有一批具有相當學識,在地方上具有相當聲望的人士,但年老體弱,不能擔任辛勞工作者,應採取適當辦法,吸收他們參加適當工作,予以照顧”的精神,對於全國此類年老失業的知識分子,應設定適當機構,以解決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問題。中央人民政府自1951年7月在政務院領導下成立了文史研究館,吸收了不少夙有聲望的文人耆宿,華東、中南某些地區也設有類似的組織,在這些地方,就有一部分年老貧困的知識分子的工作和生活得到了解決。現在估計全國各省、市還有不少此類老年失業的知識分子需要照顧,因此作如下決定:
一、全國各省及中央或大行政區的直屬市均設定文史研究館(大區、專、縣及省屬市不必設立)。如某些省、市原已成立類似機構的,必要時可更換名稱,不必重複設立,某些省、市無設立此項機構必要者,亦不必設立。
二、館員標準:年齡一般在60歲以上,有相當學識並有相當聲望,且生活困難者。
三、館員名額按照具體情況大體定為:華東1,000名,中南800名,西南600名,華北600名,東北300名,西北300名。各省、市的名額,由各大行政區自行掌握。
四、文史研究館,設館長一人,副館長若干人掌理館務。
五、省、市文史研究館的館長、副館長及館員,由省人民政府主席,市人民政府市長聘任之,館員可繼續延聘。
六、對館員的工作,應照顧其精力條件,館員得自由進行研究。散在各縣的館員,不必到館工作,得用通訊方法進行工作。
七、館員薪資標準:每人每月暫定由30萬元至100萬元,館員醫藥喪葬等費亦應適當照顧。
八、省、市文史研究館直接隸屬於省、市人民政府。中央、省、市文史研究館之間無領導與隸屬關係。
九、省、市文史研究館的籌設,館員資格與工作計畫的審核均由省、市人民政府秘書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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