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四年九月十四日周總理簽署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實行棉花計畫收購的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實行棉花計畫收購的命令
- 簽署人:周恩來
- 簽署時間:一九五四年九月十四日
命令正文,簽署人,執行時間,
命令正文
為了保證紡織工業用棉,保證人民生活所需棉花的供應,決定從一九五四年秋季新棉上市時起,在全國範圍內實行棉花的計畫收購(簡稱統購)。實施辦法如下:
一、凡生產棉花的農民,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將所產棉花,除繳納農業稅和必要的自用部分外,全部賣給國家。國家的棉花收購工作,統由國營中國花紗布公司辦理。中國花紗布公司得委託供銷合作社代理收購業務。
二、私營棉花商、販,一律不得經營籽棉、皮棉的收購和販運業務,其從業人員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中國花紗布公司、供銷合作社分別安置。私營絮棉零售商、販,繼續由中國花紗布公司供應絮棉,維持經營。私營籽棉加工業,統由中國花紗布公司通過供銷合作社委託加工,不得自購籽棉,加工自銷。對棉農留種用的籽棉,供銷合作社應給以加工的便利。
三、國家收購計畫完成後,棉農留作自用部分的棉花,如有節餘需要出售時,可由供銷合作社繼續收購。
四、中國花紗布公司和供銷合作社應及時地供應人民需用的絮棉和手工紡織用棉。為了保證紡織工業按計畫進行生產,應提倡節約絮棉,省用好棉,多用次棉,利用舊棉。手工紡織一般應維持現有產量,不宜發展。
五、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市場管理,經常地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違犯和破壞棉花計畫收購的投機分子和反革命分子,應依法懲處。
一、凡生產棉花的農民,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將所產棉花,除繳納農業稅和必要的自用部分外,全部賣給國家。國家的棉花收購工作,統由國營中國花紗布公司辦理。中國花紗布公司得委託供銷合作社代理收購業務。
二、私營棉花商、販,一律不得經營籽棉、皮棉的收購和販運業務,其從業人員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中國花紗布公司、供銷合作社分別安置。私營絮棉零售商、販,繼續由中國花紗布公司供應絮棉,維持經營。私營籽棉加工業,統由中國花紗布公司通過供銷合作社委託加工,不得自購籽棉,加工自銷。對棉農留種用的籽棉,供銷合作社應給以加工的便利。
三、國家收購計畫完成後,棉農留作自用部分的棉花,如有節餘需要出售時,可由供銷合作社繼續收購。
四、中國花紗布公司和供銷合作社應及時地供應人民需用的絮棉和手工紡織用棉。為了保證紡織工業按計畫進行生產,應提倡節約絮棉,省用好棉,多用次棉,利用舊棉。手工紡織一般應維持現有產量,不宜發展。
五、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市場管理,經常地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違犯和破壞棉花計畫收購的投機分子和反革命分子,應依法懲處。
簽署人
總理周恩來
執行時間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