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文史研究館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57年03月29日發布,自1957年03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7年03月29日
- 實施日期:1957年03月2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文史工作
為了進一步加強文史研究館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於適當放寬館員標準和增加名額的問題。前政務院原來規定的館員標準不予變更,即:(1)年齡在六十歲以上;(2)有相當學識和聲望;(3)生活困難。但對於館員的資歷條件,在具體掌握上,可以適當放寬。
原訂發展館員計畫偏緊的地方,應該加以適當修改。但也要防止濫收,不要把整編中被精簡但不合乎館員條件的老年工作人員送入文史研究館。
為了適應各地安置這批人員的需要,隨文附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史研究館1957年增加館員名額控制數字表,希即查照辦理。關於增加館員的經費開支另由財政部下達。
(二)關於館員的工作問題。前政務院規定:對館員的工作,應照顧其精力條件;館員得自由進行研究;散在各縣的館員,不必到館工作,得用通訊方法進行研究。現在仍應按照這一規定精神辦理。館員不一定有工作任務,但如有館員願意做些文史研究而且精力允許的,應該給以幫助和支持。文史研究館應與當地的文化機關和科學研究機關建立經常聯繫,這些機關如果在某種問題上需要館員協助研究,文史研究館應該介紹在這方面有專長的館員承擔。當地的人民委員會如果遇有某種工作是文史研究館館員能夠和適宜擔任的,也可以酌情交給他們去做。館員的著述,經有關機關審查認為有價值的,無論出版與否,都應給以適當的稿費。
對於館員工作的方式,必須考慮其精力情況,不要突擊趕任務,並要防止發生勉強編組競賽等偏向。即使工作也不可要求過高,能做多少算多少。
(三)館員參加政治學習應完全根據自願,而且應照顧體力條件。如要求參加學習組織,可以介紹他們參加政協所組織的學習,聽報告或參加小組討論。老弱行動不便者,可以發給學習材料,自由閱讀。
(四)關於館員待遇問題。文史研究館館員一律不評級,每人按月發給一定的生活費,標準仍按前政務院規定的30-100元幅度掌握,個別情況特殊的可以超過此數。其中可以分作二、三等至多四等(不要分等過多),具體數目由各地人民委員會斟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現在某些地區或者某些館員生活費過低者,應該適當調整提高。醫療喪葬等費可以給予適當照顧。
國務院文史研究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史研究館最近應該將工作加以總結,於5月底以前報院。以後每年12月應將全年工作向國務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