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高校學子創業聯盟

本聯盟是由海外留學生與國內創業精英,具有創業意願者等專業人士自願共同結成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以海外優秀科研技術與創新成果為核心競爭力,結合實際環境與市場需求,聯合國內優秀創業人員共同打造的海內外學子創業團隊。呂爽現任中外高校學子創業聯盟會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外高校學子創業聯盟
  • 外文名:Chinese and foreign college students entrepreneurship alliance
  • 宗旨:技術創新、科技創業、知識興國
  • 目標:打造高校學子的中外合作夢之隊
  • 協會成員範圍牛津哈佛、早稻田、江陵原州
一、聯盟簡介,二、聯盟發展,三、聯盟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任務,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第五章經費,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七章終止程式,第八章附則,四、聯盟機構,

一、聯盟簡介

協會本著堅持“技術創新、科技創業、知識興國、產業報國”的宗旨,整合社會資源(政府、資金、媒體等),搭建創業平台,提高創業者素質,依靠高科技技術,聯合國內創業優質服務團隊,提煉、促進項目發展,打造新時期高校學子的中外合作夢之隊。協會成員涵蓋牛津哈佛、早稻田等海外知名學府留學生和國內知名企業從業人員、高校創業精英。本會當前有多支創業團隊,主要涉獵網際網路、移動網際網路、創業服務、教學培訓、溝通沙龍等方面業務工作。

二、聯盟發展

中外高校學子創業聯盟起源是由數位海外留學生及國內優秀創業人員共同倡議提出。
其團隊成員曾參與多項國內大型賽事及活動並取得優異成績,其中包括但不限於:2011年中國海創周、2012年中國海創周、中國(遼寧)首屆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大賽、創新中國2012(大連)海創周專場、創新中國2012總決賽等大型賽事活動。
此外,中外高校學子創業聯盟中的骨幹團隊及成員,多次在創業邦、優酷視頻、網易、新浪、等多家媒體報導。
中外高校學子創業聯盟主要吸納對象是:以海外留學歸國學子為主的創新創業團隊,海外高校學生已開始或未開始並希望在國內發展的創業團隊等。
協會將對融入聯盟的項目提供全方位的資源支持及顧問指導。其一,搭建海外留學生與國內創業人員溝通平台,讓國外先進理念及技術能夠在國內市場環境中接地氣,更好的貼近實際需求。其二,運用協會內部資源及網路(投行、資深業內創業人員)對項目進行一對一輔導,力促項目組儘快成長獲得效益。其三,通過在國內豐富的業內經驗,將更好的提供並對接各類創業大賽及活動,搭建人脈網路、拓寬視野,推動事業更快發展。

三、聯盟章程

中外高校學子創業聯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中外高校學子創業聯盟。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堅持“技術創新、科技創業、知識興國、產業報國”為己任,整合社會資源(政府、資金、媒體等),搭建創業平台,提高創業者素質,依靠高科技技術,聯合國內創業優質服務團隊,提煉、促進項目發展,打造新時期高校學子的中外合作夢之隊。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與監督。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中國·遼寧省大連市。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本會為建立創業平台,整合人、項目與資金,選拔、培訓創業人才,選拔、完善項目,組織風投、信貸資金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第七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協調項目、資金、人才等資源;組織協調風投、信貸等機構和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本會作為中外高校學子創業者精英的代表,積極參加國內創業組織的有關活動,發展與其他組織及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為國家制定與創業者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
第十條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開展創業知識的交流與學習,總結推廣先進的創業經驗,促進會員創新意識的提高以及管理創新、技術創新能力,增強會員的創業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第十二條為會員提供培訓、諮詢、信息等服務。
第十三條開展與省內和省外團體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和有關團體和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指導與協調協會工作,健全組織體系,促進相互合作,發揮聯合優勢。
第十五條按照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向,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更好地為企業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十六條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條件:
(一)以海外留學生為主的創業團隊
(二)以海外已畢業留學生或有海外遊學經歷的學生為主的創業團隊
(三)各方麵條件優秀的以國內人員為主的創業團隊
(四)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一)海外留學生(包含在校、已畢業);
(二)有創業團隊和創業構想者;
(三)高校創業團隊骨幹成員
(四)其他優秀行業個人
第十七條經申請人提出申請,經介紹人推薦,本會理事長辦公會核准並登記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展示自己項目和被推薦機會的權力;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並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在協會內遵守誠信、互助的原則;公告個人資料,積極幫助需要幫助的會員;
(三)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定期參與會議討論;定期參加協會活動。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
有下列情況之一,即視為退會處理。
(一)違反國家、協會相關法律、規定的;
(二)缺席協會活動連續三次以上,而無正當理由;
(三)不能在協會內遵守誠信、互助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榮譽會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一)不再擔任本會的理事,身體健康,仍熱心本會工作並做出突出貢獻者;
(二)為協會做出突出貢獻的離會會員;
(三)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對本會做出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
(四)對本會一貫友好並做出貢獻的國際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
榮譽會員可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章組織機構

協會的組織機構由選舉和任命產生。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協會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定期不限次舉行;必要時,經理事會決定,可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參加會議的代表由本會與本會有關團體會員協商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或者經會長委託由常務副會長主持。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審議提案並形成決議;
四、聘請名譽會長、總顧問、顧問;
五、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每屆任期2年,原則上連續任期不得超過五屆;
六、修改章程;
七、審議財務收支報告。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長的產生由理事會推薦,會長辦公會任命產生,在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理事會原則上每屆任期2年。理事會會議,可以採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託代表參加表決。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並決定本會重要事項;
三、審議處理有關議案。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和理事長辦公會
理事長全面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理事長辦公會的職責:執行會長辦公會的決定;提出由會長辦公會決定本會重要機構設定、調整和重要人事任免的議案;提出會長辦公會和理事會審議、確認事項的議案;核准申請入會會員;研究決定其他事項。
理事長辦公會應按期向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第二十六條本會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會務部、項目部、秘書處。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職責
會務部職責:負責聯絡溝通國內外重要會議、賽事,組織協調相關內部人員會務工作,保障落實相關活動安排。
項目部職責:負責溝通接洽創業項目、團隊,管理跟進協會各項目資料進展,監督落實各項目工作進度。
秘書處職責:發展協調協會後勤保障、財務、人員、水電、行政、報銷工作。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八條經費主要來源
一、服務收入;
二、省、國(境)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三、受委託項目收入;
四、會員會費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八條規定所形成的資產及其收益均為本會資產。本會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處置本會及所屬單位的資產。
第三十條本會的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經費收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條本會章程修改,由理事會討論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於特殊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部分條款時,可由理事會先行決定,並以通訊形式徵得本屆會員代表大會70%以上代表確認。

第七章終止程式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分立、合併或者解散須終止時,由理事會提出動議,表決通過。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四、聯盟機構

結構如圖
中外高校學子創業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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