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章程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章程》是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的章程檔案,經2012年8月25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領導機構,第五章 資產管理,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高等教育學會。英文全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英文縮寫為:CAHE。
第二條 本會由從事高等教育事業的高等學校、社會組織和教育工作者以及支持高等教育發展的事業單位、行業企業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以及“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恪守學術道德,開展高等教育理論與實際問題研究,總結經驗,探索規律,為推進高等教育改革發展、建設高等教育強國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1.開展高等教育科學學術活動,研討教育理論,提升實踐經驗,進行科研項目規劃和成果評選,組織科研機構協作,推動民眾性科學研究;
2.普及高等教育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科研動向、優秀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經驗;
3.發揮中介組織作用,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接受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委託,對高等教育發展戰略或重大決策等進行科學論證,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開展統籌協商、標準制定、項目評估工作。經有關部門批准或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後,舉辦高等教育相關展覽展會,開展教育評價和表彰獎勵等工作;
4.組織開展繼續教育、業務培訓、調查研究、技術服務、行業自律等工作;
5.編輯、出版、發行教育書刊和信息資料;
6.依法舉辦實體機構,管理所屬分支機構,從事相關社會服務等活動;
7.組織開展高等教育科學國際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3.熱心支持和從事高等教育事業並有一定影響。
第八條 個人會員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1.從事高等教育研究、管理和教學,並有一定成績;
2.熱心高等教育事業,獲得相應評價;
第九條 單位會員主要包括:
1.省(區、市)高等教育學會;
2.行業領域從事高等教育的社會組織;
3.高等學校;
4.獨立設定的教育科研機構;
5.高等教育管理、服務機構;
6.熱心支持高等教育發展的社會組織、企業和文化機構。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授權的相關機構討論決定;
3.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進行公布。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活動,獲得本會服務優先權;
3.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匯報工作,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除名。

第四章 組織領導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1.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理事包括:省(區、市)高等教育學會代表,行業領域從事高等教育的社會組織代表,高等學校代表,獨立設定的教育科研機構代表,高等教育管理、服務機構代表,本會分支機構代表,熱心支持高等教育發展的事業單位、行業企業和社會組織代表。每個單位只能推薦一名理事。
理事如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適於履行本會的理事職責,應由其原所在單位及時推薦替換人選,並經理事會批准後承擔理事職責。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辦理調整手續。
2.個人理事為業務主管單位或理事會推薦的個人,經選舉後成為本會理事。個人理事因故不宜擔任理事的,須辭去理事職務。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責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4.決定榮譽職務和人選;
5.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6.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7.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8.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9.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10.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1、3、4、5、7、8、9、10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任職期間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期間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職責是: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有關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3.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提議本會各相關機構的設立、變更和除名,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職責是: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本會相關附屬機構開展工作;
3.決定日常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在有關工作領域設立分支機構。
1.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分支機構名稱、組成原則和業務範圍等,可以由會長辦公會根據工作需要研究,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分支機構負責人人選,原則上從本會理事中產生,應具備專業水平高、有相應的組織領導能力、且熱心學會工作等條件。
3.分支機構應當根據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授權,發展本會單位會員,具備條件的可積極發展個人會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社會捐贈、資助;
3.政府資助或撥款;
4.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對本會活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屬於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及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有關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活動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2年8月25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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