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校友工作研究分會

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校友工作研究分會(簡稱分會)於2003年9月25日由國家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分會是由中國部分高等院校校友會(或校友工作機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社會組織,是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的分支機構之一。

校友工作研究分會組織結構由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會員單位組成。常務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選舉產生本會會長、秘書長。會址設在擔任會長單位的高校內。每年舉行兩次會長會議、兩次常務理事會議和一次會員研討大會。第一任會長單位是北京師範大學。2007年11月,清華大學當選第二任會長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校友工作研究分會
  • 成立時間:2003年9月25日
  • 批准部門:國家民政部
  • 第一任會長:北京師範大學
組織機構,章程,

組織機構

會長單位:22家(含1家會長單位浙江大學和21家副會長單位)
  
省/市/自治區
所在地
學校名稱
北京市
北京市
北京大學
北京市
北京市
北京師範大學
北京市
北京市
清華大學
北京市
北京市
中國人民大學
北京市
北京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福建省
廈門市
廈門大學
甘肅省
蘭州市
蘭州大學
廣東省
廣州市
中山大學
黑龍江省
哈爾濱市
哈爾濱工業大學
湖北省
武漢市
武漢大學
湖南省
長沙市
中南大學
吉林省
長春市
吉林大學
江蘇省
南京市
南京大學
山東省
濟南市
山東大學
陝西省
西安市
西安交通大學
上海市
上海市
復旦大學
上海市
上海市
上海交通大學
四川省
成都市
四川大學
天津市
天津市
南開大學
天津市
天津市
天津大學
浙江省
杭州市
浙江大學
重慶市
重慶市
重慶大學

常務理事單位:43家
  
省/市/自治區
所在地
學校名稱
安徽省
合肥市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北京市
北京市
北京大學
北京市
北京市
北京師範大學
北京市
北京市
清華大學
北京市
北京市
中國人民大學
北京市
北京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福建省
廈門市
廈門大學
甘肅省
蘭州市
蘭州大學
甘肅省
銀川市
寧夏大學
廣東省
廣州市
中山大學
廣東省
廣州市
華南理工大學
廣西自治區政府
南寧市
廣西大學
貴州省
貴陽市
貴州大學
海南省
海口市
海南師範大學
河北省
秦皇島市
燕山大學
河南省
鄭州市
鄭州大學
黑龍江省
哈爾濱市
哈爾濱工業大學
湖北省
武漢市
武漢大學
湖北省
武漢市
華中科技大學
湖南省
長沙市
湖南大學
湖南省
長沙市
中南大學
吉林省
長春市
吉林大學
江蘇省
南京市
南京大學
江蘇省
蘇州市
蘇州大學
江西省
南昌市
南昌大學
遼寧省
瀋陽市
東北大學
內蒙古自治區
呼和浩特
內蒙古大學
山東省
濟南市
山東大學
山西省
太原市
太原理工大學
陝西省
西安市
西安交通大學
陝西省
西安市
西北工業大學
上海市
上海市
復旦大學
上海市
上海市
上海交通大學
上海市
上海市
同濟大學
四川省
成都市
四川大學
四川省
成都市
電子科技大學
天津市
天津市
南開大學
天津市
天津市
天津大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烏魯木齊市
新疆農業大學
雲南省
昆明市
雲南大學
浙江省
杭州市
浙江大學
浙江省
杭州市
浙江工業大學
重慶市
重慶市
重慶大學

備註:數據截至時間2012年10月31日研究分會第19次研討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校友工作研究分會。(英文名稱: AlumniResearchSocietyofUniversity。簡稱ARSU。)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中國部分高等院校校友會(或校友工作機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社會組織,系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為:團結和組織高等院校的校友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開展高校校友工作實踐與理論的探索和研究,推動和開展國內外相關學術交流活動,不斷總結經驗,模索規律,整合高校校友資源,積極促進我國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為國家的富強,文明與和諧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秘書長單位所在的高校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鼓勵和組織會員開展高校校友工作理論與實踐的探索與研究工作。
2.組織會員開展相關學術活動,交流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深入探索校友工作的規律性。
3.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以高校校友工作為內容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4.編緝出版高校校友工作研究文集、會刊等有關出版物。
5.組織推動高校校友工作者的聯誼與相互合作。
6.開展相關的業務培訓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
凡經國家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高校校友會或校友工作機構,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入會,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和相關資料。
2.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4.有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質疑,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承擔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
5.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書面通知本會,履行有關退會手續。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團體會員代表組成,有下列職權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理事。
3.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其決議須由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原因提前或延期時,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
凡加入本會已滿三年並能履行會員義務的會員,由常務理事會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成為本會新的理事會成員。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有下列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會成員。
3.決定本會的辦事機構。
4.決定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負責人。
5.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6.決定新會員的吸納及推薦新理事成員。
7.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8.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工作計畫、做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到會方為有效會議,其決議須到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相關職權。
第二十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經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職期間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或協定書。
第二十五條 本會副會長設若干名,由會長以外的常務理事單位擔任,副會長受會長委託行使有關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會長單位推薦從事校友工作的專職人員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本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2.決定辦事機構專兼職人員的聘用。
3.召集和主持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重要的日常事務或較大的財務開支。
4.籌備常務理事會工作會議。
5.負責本會日常的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會長和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由在京的副會長單位推薦人選擔任。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收取會員會費。
2.接受社會捐助。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必須的日常開支,不得作為獎金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日常財務工作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所有資產必須認真登記,嚴格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並與新的會長單位辦請資產交接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會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註銷,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註銷手續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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