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樂藝術委員會是中國音樂藝術界人事自發成立組成的國際性專業音樂藝術團體,是中國音樂藝術界人事與政府、藝術團體、企業間互動的橋樑和紐帶。本會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民族音樂藝術界權威人士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文化部門專家指導,在政府部門備案註冊登記,接受上述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音樂藝術委員會
- 外文名:Chinese music art committee
- 簡稱:中音委
- 英文縮寫:CMAC
委員會簡介
工作宗旨
發展方向
社會職能
本會為宣傳在愛國主義精神,傳承中華優良傳統,促進社會文明和諧、促進祖國的繁榮富強,做力所能及的事,起到添磚加瓦的作用,獲得社會各界的讚揚。全會同志一致認為:音樂藝術的發展事業是光榮而艱巨的,是大有作為的,永遠宣傳音樂相關的優秀人物。大家務必認真履行宗旨,在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新的征程上,同心同德,開拓創新,努力為中國的音樂藝術做出更多的貢獻。
指導管理
委員會做為音樂藝術行業的自律性組織,在弘揚和諧社會主旋律、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共同操守行業道德等方面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承載著音樂藝術及各大媒體的交流合作、培育和培養各類音樂藝術專業文化人才的責任。舉辦慰問、行業內的文化交流和各類高端論壇,開展多層面的文化項目合作,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搭建單位會員與著名的高端專家互動交流平台,建立單位會員與電視傳媒等著名社會機構,以及單位會員與權威專家間的合作機制,為單位會員提供社會資源保障與配套服務,強勢提升其企業形象。組織演藝、傳媒、藝術、教育等著名專家與文化名人,針對廣大個人會員進行最權威的定向培訓、專業輔導及面對面的互動交流,並根據會員的特長和條件,提供擇業推薦等高效能服務和成功、成才的快捷通道。
內設機構
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英文名稱:Chinese music art committee (縮寫:CMAC )
第二條:本會系由熱愛音樂藝術的成功人士和專家、企業家團體,自願者聯合組成全國性的從事音樂藝術專業的非盈利性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本會章程開展活動,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遵守委員會的規章制度,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絡音樂藝術界人士、愛國團體,宣揚愛國主義精神,組織音樂藝術共建工程,弘揚中華文化,服務音樂藝術發展建設。
第四條:本會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民族音樂藝術界權威人士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文化部門專家指導,在政府部門備案註冊登記,接受上述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發揮組織、引導、服務、維權的作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1)聯絡國內外愛國人士,企業家,研究和宣傳民族文化推動音樂藝術發展,廣泛組織開展公益演出活動,培育發掘優秀音樂作品和人才,推動發展音樂藝術事業。
(2)配合有關文化部門專業文工團,輸送給音樂專業藝術人才,或協商委託代培人才,組合和參與助陣義務演出。
(3)組織選拔音樂優秀作品或優秀個人宣揚事跡,並組織巡迴演出,選拔優秀作品,編輯、出版協調有關單位刊登出版,對優秀音樂人才要大力宣揚。攝製其光碟、書刊、影視作品。大力弘揚優秀個人事跡,優秀團體、直通中央電視台以及各大衛視。努力做好人人享有出彩的機會。
(4) 宣傳熱愛祖國,報效祖國的慈善家、企業家領袖的先進事跡,組織音樂藝術界人才交流互動、演講,增強音樂創作熱情,傳承後人對故人的真正意義上的敬仰。以演出、小品等形成巡迴宣講英雄人物,宣傳他們的大愛,直通各大媒體,每年選拔一批當代傑出的音樂藝術人才評選,前10名,推薦個大衛視娛樂節目。
(5)廣泛建立與全國各省、市、縣、鄉、村的聯繫,促進各方面的音樂藝術交流合作,為實現“中國夢”貢獻力量。
(6)積極開展音樂人與企業家成功商業領袖的交流與合作,促進音樂藝術、企業共同發展,為廣大人民民眾的文化生活服務。1、為發展中國音樂藝術事業獻言獻策。2、真正代表廣大音樂人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去組織各項活動。3、宣揚和諧發展。4、為“中國夢”的早日實現,人民的幸福生活是我們的工作目標和工作路線。
第三章 會員制度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凡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音樂工作者
(2) 擁護本會章程,熱心愛音樂藝術事業,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凡對我國音樂事業有特殊貢獻的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音樂家,經審核批准,可授予名譽顧問、名譽理事、名譽會員。
(4) 可對非專業的特殊人群,經過審核批准可以加入會員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理事會備案
(3) 由理事會授權辦理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的活動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貫徹本會決議
(2) 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5) 向本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延續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連續五次以上的拒絕參加本會組織活動的也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侵害本會權益、損壞本會名譽以及因違法犯罪而觸犯刑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權益,予以除名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選舉罷免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約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權利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 組織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理財狀況
(5) 決定會員的現狀和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人選
(8) 帶領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其它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享用通訊形式召開或表決。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享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 在社會上和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5)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一般任職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續任。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不擔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主持下列工作:
(1) 召集和組織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主要負責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會聘請對團體,社會、人民和本會有貢獻的社會各界知名人士擔任名譽主席或顧問,指導本會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一) 國家撥款;會員會費;社會捐贈;
(二)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 準確 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接受審計並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政府部門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產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管理機關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會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 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理組織 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主管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事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