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協會於1992年經民政部核准成立,其宗旨是積極努力為行業服務,當好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與紐帶,及時反映會員的正當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推動電石工業的技術進步,提高行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利益。
由於電石產業向西向北轉移,為了更好的適應行業快速發展、結構調整特別是節能減排工作的要求,2007年11月20日,中國電石工業協會第三次會員大會決議將協會秘書處遷至北京,以便於更及時地與廣大電石企業,特別是會員的聯繫以及達到與政府決策部門良好溝通的效果。協會本著為行業服務的精神,積極發揮其橋樑紐帶作用,關注行業動態,反應行業訴求。對於行業面臨的困難,如差別電價、下游產品石灰氮發展等問題,及時向當地政府及其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促進了問題的較好解決。
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電石產業正處在新的發展高潮,這是一個十分難得的戰略機遇,同時也面臨著一些十分突出的矛盾,電石行業加快結構調整、實現節能減排目標、推進技術進步、促進產業升級的任務的艱巨。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將使協會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廣大會員單位、整個行業以及政府部門都對協會寄予很高的期望和要求,協會要責無旁貸地在凝聚行業力量、引導行業發展和服務行業全局方面發揮好應有的作用;使協會成為企業靠得住、政府信得過的行業組織。
組織機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電石工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ARBID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CI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中國電石工業協會是由電石、溶解乙炔、石灰氮等下游產品生產企業及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中國電石工業協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努力為行業服務,當好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與紐帶,及時反映會員的正當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推動電石工業的技術進步,提高行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利益。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亞運村安慧里4區16號 。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發動會員貫徹實施國家關於本行業的方針、政策,對有關本行業的發展、重大技術經濟政策和生產、經營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協同有關部門總結、交流、推廣本行業的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經驗與成果,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調整結構和管理現代化,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和參加有關國際交往活動;
(三)制定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自律,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四)組織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和培訓班,提高行業素質;
(五)組織開展行業諮詢及企業診斷活動,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六)收集匯總本行業生產運行、發展建設有關數據、技術經濟指標、市場信息等資料,編輯出版本行業專業資料、書籍、刊物;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及有關單位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提請協會幫助解決企業技術難題和進行企業診斷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 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
(四)向會員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 、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 年11 月20 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