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池州監管分局

授權或集中調度轄區內監管辦事處對轄區內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組織、協調並處置跨監管辦事處的監管事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國銀監會監管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式的暫行規定》(銀監發〔2004〕28號),池州銀監分局及所屬監管辦事處在授權範圍內,履行對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職責:
(一)負責監管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轄區內的分支機構和轄區內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
(三)匯總、分析、上報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信息和風險情況;
(四)上級機構授權的其他職責;
(五)負責查處轄區內銀行業機構的金融違規行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金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對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原則需要採取有關強制性措施的,向銀監局提出處罰建議,由銀監局作出相應決定;
(六)對所在轄區銀行業穩定、確保銀行業安全方面負有首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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