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根據中國銀監會的授權,制定有關監管法規、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
(二)負責對轄內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轄內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四)審查和批准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五)統計有關數據和信息;
(六)負責轄內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
機構設定
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有關檔案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秘、文檔、信訪、保密、外事、信息綜合、信息披露、新聞報導、安全保衛等工作。
政策法規處
根據中國銀監會的授權,制定轄內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法規、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審查各監管處室提出的行政處罰意見、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務工作;開展銀行業法律諮詢服務,組織法治教育培訓和宣傳;負責對轄內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處置工作;根據銀監會業務創新審慎監管標準和操作規程,制定轄區業務創新監管的專業化操作流程;負責對轄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監管的內部協調。
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處
根據銀監會的授權,研究制定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實施細則和規定;協調推動建立並完善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和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統籌規劃、組織協調開展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宣傳教育工作;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評估;組織開展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處罰不當行為;指導轄內銀監分局和監管辦事處開展相關工作。
國有銀行監管一處
負責轄內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簡稱被監管機構)的非現場監管;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機構、業務、高管人員市場準入的管理;負責收集、整理和分析相關的數據、報表和信息,對被監管機構的經營風險狀況和內控狀況進行評價和預警,提出現場檢查立項建議;負責指導、協調、督促轄內銀監分局對當地被監管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工作。
國有銀行監管二處
負責轄內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簡稱被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在徵求非現場監管處意見的基礎上,擬訂有關現場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協調、督促轄內銀監分局對當地被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工作;組織、協調銀監分局跨地區的現場檢查工作;負責江蘇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除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的功能性監管及現場檢查的業務支持。
股份制銀行監管處
承辦對轄內股份制銀行(簡稱被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機構、業務、高管人員市場準入的管理;監測被監管機構的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審核被監管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負責指導轄內銀監分局對當地被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
城市商業銀行監管處
承辦對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簡稱被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機構、業務、高管人員市場準入的管理;監測被監管機構的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審核被監管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負責指導轄內銀監分局對當地被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
外資銀行監管處
直接負責江蘇省內外資銀行(簡稱被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機構、業務、高管人員市場準入的管理;監測被監管機構的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審核被監管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政策性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監管處
負責轄內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機構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簡稱被監管機構)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機構、業務、高管人員市場準入的管理;負責收集、整理和分析相關的數據、報表和信息,對被監管機構的經營風險狀況和內控狀況進行評價和預警;負責指導、協調、督促轄內銀監分局對當地被監管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工作,組織、協調銀監分局跨地區的工作。
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處
直接負責對轄內非銀行金融機構(簡稱被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機構、業務、高管人員市場準入的管理;監測被監管機構的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審核被監管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處
承辦對轄內合作金融機構(簡稱被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負責對被監管機構的機構、業務、高管人員市場準入的管理;監測被監管機構的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審核被監管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負責指導轄內銀監分局對當地被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
信息科技監管處
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風險的監管工作,組織本局系統的資料庫及信息系統建設。
統計信息處
負責轄內的經濟、金融信息蒐集、匯總、研究分析,及時向銀監會報告有關信息;向江蘇省政府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組織本局系統的資料庫及信息系統建設;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
財務會計處
管理本局系統的財務工作;負責編制本局系統的年度預算、決算;負責本局系統的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管理;承擔江蘇省銀行業會計規章制度管理和會計事務協調工作。
人事處(黨委組織部)
負責本局系統的幹部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員工培訓、黨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等工作。
監察室(紀委辦公室)
監督檢查本局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領導本局系統的監察(紀檢)工作。
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
負責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負責本局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本局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後勤服務中心
負責局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派出機構
(一)無錫銀監分局
(二)徐州銀監分局
(三)常州銀監分局
(四)蘇州銀監分局
(五)南通銀監分局
(六)連雲港銀監分局
(七)淮安銀監分局
(八)鹽城銀監分局
(九)揚州銀監分局
(十)鎮江銀監分局
(十一)泰州銀監分局
(十二)宿遷銀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