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郭沫若研究會

中國郭沫若研究會

中國郭沫若研究會是聯絡和團結全國保地郭沫若研究工作者開展研究活動,推動學術交流,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本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促進郭沫若研究工作的發展,為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和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貢獻力量。 本會接受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政部社團管理司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郭沫若研究會
  • 外文名:CHINA GUO MORUO RESEARCM SCCITY
  • 研究對象:郭沫若
  • 性質:研究會
  • 縮寫:CGMRS
  • 目標:團結全國各地郭沫若研究工作者
  • 成立時間:1983年5月
發展歷史,組織章程,學術成果,

發展歷史

中國郭沫若研究會成立於1983年5月,是新時期中國文學研究界最富影響的幾大學會之一。
在20世紀的中國,郭沫若先生是中國現代百年文化的奠基者、開拓者、領導者。
著名文學大家和史學大家如成仿吾、林林、李一氓、戈寶權、林甘泉等都曾擔任過學會領導,四川大學是國內最早開展郭沫若研究的單位,現代文學學者王錦厚先生曾經擔任該會常務理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郭沫若研究會。英文譯名CHINA GUO MORUO RESEARCM SCCITY,縮寫CGMRS。
第二條 本會是聯絡和團結全國保地郭沫若研究工作者開展研究活動,推動學術交流,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促進郭沫若研究工作的發展,為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和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政部社團管理司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北京市前海西街18號 郭沫若紀念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制定本會郭沫若研究規劃,了解和交流會員從事郭沫若研究的情況,組織和推動會員間的分工協作,積極開展郭沫若研究;
(二)組織和推動郭沫若研究的學術活動,交流會員的研究成果和資料;
(三)編輯、出版《郭沫若研究》等刊物,協同有關單位,蒐集、整理和出版郭沫若研究資料;
(四)組織和推動有關宣傳郭沫若及其著作的普及工作;
(五)積極開展同各國從事郭沫若研究的團體或個人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只接受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從事郭沫若研究,擁護本會,在願意參加本會活動,並有研究成果或工作有成效、在學術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申請入會者需提交申請書,由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填寫會員登記表,即為會員,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三)對本會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優先獲得或購買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積極向本會反映研究情況,提供研究成果和資料;
(五)積極為本會刊物撰稿;
(六)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支持本會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時由本人向理事會提交書面聲明,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工作計畫;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在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如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之外的人擔任,上述職權可由會長委託該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指導下完成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第 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學術成果

1983年5月在北京召開郭沫若研究學術座談會。
1984年3月在北京召開郭沫若愛國主義思想學術討論會。
1985年4月在西安召開郭沫若歷史劇學術討論會。
1985年10月在重慶召開“郭沫若在重慶”學術討論會。
1986年9月在湖南益陽召開“郭沫若文學研究的現狀與展望”學術討論會。
1986年10月在武昌召開“郭沫若史學研究”學術討論會。
1988年5月在北京召開“郭沫若在日本”學術討論會暨中國郭沫若研究學會第二屆年會。
1989年5月在青島召開“我的郭沫若觀”學術討論會。
1991年7月在北京召開創造社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
1992年11月在北京召開“郭沫若與中國現代文化的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
1993年10月在曲阜召開“郭沫若與儒家文化”學術討論會暨中國郭沫若研究學會第三屆年會。
1994年6月在桂林召開“郭沫若與旅遊文化”學術討論會。
1995年5月在廈門召開“郭沫若的女性觀及其作品中的女性形象”學術討論會。
1997年10月在成都召開“郭沫若與世界文化”學術討論會。
2000年5月在北京召開“郭沫若與文化反思”學術座談會。
2000年8月在長白山召開“郭沫若與20世紀中國思想文化”學術研討會。
2002年11月在北京召開“郭沫若與百年中國學術文化國際論壇”暨中國郭沫若研究會第四屆年會。
2004年3月在北京召開“紀念《甲申三百年祭》發表60周年”學術座談會。
2005年8月在青島召開“郭沫若與中國知識分子在民族解放戰爭中的文化選擇”國際學術討論會。
2007年8月在樂山召開“當代視野下的郭沫若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
2008年11月在北京召開“新時期郭沫若研究回顧”研討會暨中國郭沫若研究會第五屆年會。
研究會編輯出版有不定期學術專刊《郭沫若研究》,已出版專輯、第1輯至第12輯。
研究會歷年編輯出版學術論文集、學術資料集:《煉獄式的愛國主義者戰鬥的一生》、《郭沫若與儒家文化》、《郭沫若與東西方文化》、《創造社叢書》(7卷)、《郭沫若與20世紀中國文化》、《文化與抗戰——郭沫若與中國知識分子在民族解放戰爭中的文化選擇》、《當代視野下的郭沫若研究》;將研究會歷次學術會議論文集(包含《郭沫若研究》)所收入的論文錄“中國重要會議論文全文資料庫”(CPCD),並製成光碟版。
研究會與四川、山東兩地郭沫若學會保持著密切的協作關係,共同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
研究會與日本郭沫若研究會建立了經常性的學術交往關係,交換學術資料,進行學者互訪。2006年11月,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蔡震應日本郭沫若研究會之邀赴日本東京、福岡做郭沫若研究的學術講演及學術訪問。
2008年9月,郭平英、蔡震與研究會邀請組織14位中國學者共同參加了在日本九州大學由日本郭沫若研究會主辦的“紀念郭沫若留學日本九州大學90周年,郭沫若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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