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一、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綜合運輸市場體系。
二、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行業特點,探索深化運輸、郵電企業的改革措施,促進全面推行現代企業制度。
三、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交通行業的情況,提出發展運輸、郵電事業的方針、戰略、規劃、政策和建設項目等方面的建議。
四、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各種運輸方式之間、各種通信網路之間,以及運輸、郵電行業同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橫向聯繫,發展企業之間的合作,促進旅客、貨物的聯合運輸,促進集裝、散裝、冷藏和重載、快速運輸的發展。
五、研究客貨運輸(含裝卸)、郵電價格(資費)的基本情況和存在問題,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並提出調整和改革意見。
六、採取多種形式,幫助行業有關部門和企業做好交通綜合經濟、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幹部培訓工作。
七、接受委託,承擔有關運輸、郵電發展戰略以及規劃的研究,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評審,以及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八、組織研究現代物流業的理論、發展戰略、規劃、政策以及物流標準、物流企業管理等方面的有關問題,為政府和物流企業提供諮詢建議.
主要成員
領導成員:王其凱 應裕勇 劉健
會長 李國超
副會長 宋春華 陳耀輝 朱福壽
秘書長 孫國良 張超 李越 李國毅 金立群 。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會團體名稱:中國貨物運輸協會
第二條:本會是經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由鐵道、交通、信息(郵電)、民航、管道和總後軍交等部門共同發起,有各省、市、自治區貨物運輸協會和全國性運輸、郵電專業協會及有關企業、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全國性、行業性的非營利社會經濟團體。
第三條:本會遵循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利益;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政府、為社會、為交通行業和企業服務的宗旨,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及參謀、助手作用;努力促進運輸、郵電事業的發展和改革,推動運輸、郵電和物流企業技術進步,提高運輸、郵電事業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依法維護運輸郵電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會在國家發改委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組織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第五條:本協會辦公地址是: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業務範圍
(一)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綜合運輸市場體系;
(二)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交通行業特點,探索運輸、郵電企業的改革措施,促進全面推行現代化企業制度;
(三)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交通行業的情況,提出有關發展運輸、郵電事業的方針、戰略、規劃、政策和建設項目等方面的建議;
(四)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各種運輸方式之間、各種通信網之間,以及運輸、郵電行業同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橫向聯繫,發展企業之間的合作,促進旅客、貨物的聯合運輸,促進集裝、散裝、冷藏和重載、快速運輸的發展;
(五)配合政府和軍事交通部門,參與研究在運輸、郵電的生產建設中貫徹執行“軍民結合、平戰結合”方針方面的有關情況和問題,並提出建議;
(六)研究客貨運輸(含裝卸)、郵電價格(資費)的基本情況和存在問題,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並提出調整和改革意見;
(七)採取多種形式,幫助行業有關部門、企業培訓交通綜合經濟、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幹部;
(八)接受委託,承擔有關運輸、郵電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研究,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評審,以及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九)組織研究現代物流業的理論、發展戰略、規劃、政策以及物流標準、物流企業管理等方面的有關問題,為政府和物流企業提供諮詢建議;
(十)促進運輸信息化和智慧型運輸系統的發展;
(十一)編輯、出版有關交通方面的書刊和信息資料,為會員單位傳遞信息、交流經驗和提供發表發展交通事業的理論見解的園地;
(十二)擴大與國內外和港、澳、台地區相關社會經濟團體、企業之間的聯繫,促進國內外有關運輸、郵電行業開展技術經濟和經營管理方面的交流活動;
(十三)向政府反映運輸、郵電行業及企業的意見要求,維護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四)努力完成政府部門交辦和企業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會員種類分團體會員和名譽會員
(一)團體會員
1、具有法人資格的省、自治區、中央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直轄城市的貨物運輸協會;
2、具有法人資格的運輸、郵電和物流專業協會;
3、具有法人資格的運輸、郵電和物流企業,其不分隸屬關係和所有制性質;
4、凡參加本會分支機構(分會、工作委員會或專業委員會),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同時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名譽會員
凡為祖國交通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有名望的中外專家學者、實業家、台灣和港澳地區同胞及海外僑胞,經協會會長辦公會議批准,可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貨物運輸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中國貨物運輸協會的意願;
(三)在運輸、郵電領域和物流業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和有關資格證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議審核、討論通過(加入分支機構比照辦理);
(三)由會長辦公會議授權辦事機構批覆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獲得協會刊物、資料以及參加協會舉辦的有關博覽會、討論會、學術報告和專業培訓等活動;
(五)要求協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要求協會幫助研究解決運輸、郵電方面的有關問題;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關心協會工作;
(二)承擔協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向協會提供信息、資料和工作經驗;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中國貨物運輸協會和地方貨物運輸協會、專業協會團體會員之間是指導關係,同分會、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之間是領導關係。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或相應的分支機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
第十五條:中國貨物運輸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的章程;
(二)推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並通過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 其決議需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可集中召開,也可以採取通信形式舉行,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發改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名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務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領導職務。
第十九條: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原則上兩年召開一次。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九條除第二、四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閉幕期間,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貫徹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對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協會設秘書處,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在會長和常務副會長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國貨物運輸界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任職時必須為在職幹部;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發改委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中國貨物運輸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秘書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或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中國貨物運輸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經費來源
(一)國家撥給的事業費;
(二)會員會費;
(三)企業及社會捐贈;
(四)運輸、郵電各部門提供的資助經費;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舉辦經濟實體的權益收入及按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七)存款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為維持工作機構正常運行和在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發展事業所需要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好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後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批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調整重組或終止註銷的,由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提出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善後事宜,或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於2010年12月8日經第五屆第二次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