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為了更好地協調和開展我國智慧型交通規劃和建設工作,2000年科技部牽頭會同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原交通部、鐵道部等十多個相關部門,聯合成立了全國智慧型交通系統協調指導小組及辦公室,後隨著政府機構的改革,增加了原建設部、原民航總局、財政部和總後勤部四個新成員單位。“十五”期間,協調指導小組成員單位在我國智慧型交通系統規劃和建設中發揮了重要的協調和推進作用。
鑒於協調指導小組是由政府部門組成的臨時機構,開展工作缺乏系統性和連續性,特別是在國際會議和交流合作方面有諸多不便,我國交通管理部門曾多次建議希望由科技部牽頭在協調指導小組的基礎上成立“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並成立由科技部、公安部、原建設部、原交通部、鐵道部、原民航總局等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組成中國智慧型交通學會籌備工作組。
2007年3月,
科技部向民政部正式提出申請成立“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 2007年11月,民政部批覆同意科技部正式開展協會籌備工作。2008年5月14日,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理事會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正式成立。
主要職能
機構宗旨
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道德風尚,維護國家利益。在政府的領導下,面向企業,建立政府與企業溝通的橋樑,促進企業間的橫向聯繫與合作;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資源整合,推進產、學、研合作,推動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交通領域的信息化、智慧型化進程,依法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我國智慧型交通事業的發展而努力奮鬥。
業務範圍
一 提供智慧型交通領域的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建設項目等方面的建議;
二 推動各種交通方式之間以及智慧型交通領域同其他相關領域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企業之間的合作;
三 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開展有關智慧型交通領域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研究,承擔有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評審,研究制定智慧型交通相關標準,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四 組織智慧型交通領域技術和經營管理培訓,開展諮詢服務;
五 組織開展國內外智慧型交通領域學術研究與交流,編輯、出版有關智慧型交通領域的書刊和信息資料;
六 建立國內外智慧型交通領域的溝通渠道,促進智慧型交通領域技術和產業的交流;
七 向政府部門反映智慧型交通行業和企業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維護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八 完成政府部門交辦和企業委託的其他任務。
九 主辦中國智慧型交通年會。
組織結構
如圖:
相關事跡
◆ 2010年9月8日,2010’中國智慧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論壇在北京召開,由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牽頭髮起的國家智慧型交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正式宣告成立。
◆ 2009年年12月11日至13日,由全國智慧型交通系統協調指導小組、全國清潔汽車行動協調領導小組、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深圳市人民政府主辦,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承辦的“2009’中國智慧型交通年會暨第六屆國際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創新發展論壇和相關展覽”在深圳成功舉辦。
◆ 2009年12月11日, 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專家委員會正式成立。
◆ 2009年3月26日,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順利召開。協會吳忠澤理事長,副理事長、科技部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趙玉海主任以及副理事長、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院王笑京總工等出席會議。
◆ 2008年9月26日—27日,由全國智慧型交通系統協調指導小組和山東省人民政府共同主辦的第四屆中國智慧型交通年會在青島召開。科技部副部長、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理事長吳忠澤,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李兆前,中共青島市市委副書記、市長夏耕出席年會。來自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中國民航局等協會發起成立部門的代表、863計畫現代交通技術領域專家組、863計畫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總體專家組、863計畫汽車開發先進技術總體專家組,山東省科技廳、公安廳、交通廳、青島市科技局以及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智慧型交通企業、研究機構、大學院校的400餘名代表參加了年會。
◆ 由科技部、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鐵道部、中國民航局共同發起,經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簡稱ITS China)5月14日在北京正式宣布成立。科技部黨組成員、駐部紀檢組組長吳忠澤同志當選為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首屆理事長,全國政協副主席、致工黨中央主席、科技部部長萬鋼同志出任協會名譽理事長。會上,吳忠澤理事長代表協會理事會作了報告,萬鋼部長發表了重要講話。鐵道部陸東福副部長以及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中國民航局、信息和工業化部等部門代表到會祝賀。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李勇到會宣讀了“民政部關於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籌備成立的批覆”。
◆ 2007年12月,在南京舉辦第三屆中國智慧型交通年會
◆ 2007年10月,北京成功舉辦第十四屆智慧型交通世界大會。
◆ 2006年12月,在北京舉辦第二屆中國智慧型交通年會.
◆ 2006年10月,英國倫敦第十三屆智慧型交通世界大會,組團參加並參展
◆ 2009年12月11日 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專家委員會正式成立
◆ 2005年11月,美國舊金山第十二屆智慧型交通世界大會,組團參加並參展
◆ 2004年10月,日本名古屋第十一屆智慧型交通世界大會,中國政府第一次大規模組織國內智慧型交通界參加在並首次參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
中文名稱:中國智慧型交通協會
英譯名稱:China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s Association,
縮寫為ITS Chin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
本協會是由智慧型交通領域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自願參加,經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性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智慧型交通系統是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以充分發揮交通設施潛力、提高運輸效率和服務質量、保障交通安全、降低能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為目的的新一代交通運輸系統。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道德風尚,維護國家利益。在政府的領導下,面向企業,建立政府與企業溝通的橋樑,促進企業間的橫向聯繫與合作,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資源整合,推進產、學、研合作,推動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交通領域的信息化、智慧型化進程,依法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我國智慧型交通事業的發展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科技部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提供智慧型交通領域的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建設項目等方面的建議;
(二)推動各種交通方式之間以及智慧型交通領域同其他相關領域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企業之間的合作;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開展有關智慧型交通領域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研究,承擔有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評審,研究制定智慧型交通相關標準,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四)組織智慧型交通領域技術和經營管理培訓,開展諮詢服務;
(五)組織開展國內外智慧型交通領域學術研究與交流,編輯、出版有關智慧型交通領域的書刊和信息資料;
(六)建立國內外智慧型交通領域的溝通渠道,促進智慧型交通領域技術和產業的交流;
(七)向政府部門反映智慧型交通行業和企業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維護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八)完成政府部門交辦和企業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一)會員
1、從事智慧型交通相關工作的社會組織、研究機構、企業、高等院校和專業人士等,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2、凡參加本協會分支機構的會員,同時為本協會會員。
(二)名譽會員
凡為中國智慧型交通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有名望的中外專家、實業家和知名人士,經協會理事長辦公會議批准,可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智慧型交通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有關資格證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獲得本協會刊物、資料以及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博覽會、討論會、學術報告和專業培訓等活動權;
(五)要求本協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關心本協會工作;
(二)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或相應的分支機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累計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及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的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科技部審核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及顧問。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聘請本協會名譽理事長及顧問;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理事長辦公會議,貫徹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對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智慧型交通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科技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科技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或委託副理事長主持召開理事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及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長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經理事長授權簽署協會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會費;
(三)企業及社會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舉辦經濟實體的權益收入及按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六)存款孳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科技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科技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科技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科技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科技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