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信用管理協會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全國開展質量信用、科技信用和安全生產信用工作的聯絡、諮詢、會務事宜。是我國質量信用、科技信用和安全生產信用領域知名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會員由來自不同行業、不同地區、重視產品質量和信用、科技和信用及安全生產和信用的大中小型企業、相關服務機構等組成。現任名譽會長為九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同志;現任會長為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委員、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部長,中國科學院副院長、中科院院士徐冠華同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質量信用管理協會
- 外文名:China Quality Association of credit management
- 中文簡稱:中質信協
- 英文簡稱:CQCA
簡介
協會宗旨:
協會文化:
組織架構:
協會章程:
第二條 本會是由我國各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相關單位為實現共同意願而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政府、為行業、為企業及經營管理者服務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發揮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質量信用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科技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一)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二)通過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有關法律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制定、修訂本行業國家標準,負責本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實施監督;
(四)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工作,採集、整理、加工、分析並發布行業信息;
(五)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對國家信用評估指標體系標準化工作進行前期論證和科研攻關;
(六)協助配合國家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參與質量管理監督工作和資質審查,開展行檢、行評,承擔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查,開展行業損害調查工作,組織科技成果鑑定、評獎;
(七)開展職稱評定、人才交流、業務培訓;創辦刊物,開展諮詢;推廣科技成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論壇、展覽會;
(八)組織行業的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加國際同業組織的活動;
(九)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並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提供法人證書(複印件);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進行審核,報協會黨政聯席會議批准。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無特殊情況,超過1年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經會員代表大會授權可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調整理事,但調整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數量的三分之一。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決定本會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協會黨政聯席會議,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和協會黨委書記、副書記組成。協會黨政聯席會議接受協會常務理事會的委託,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或會長工作會議(由本會會長、副會長出席)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聘請名譽職務的有關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協會業務:
(一)配合政府宣傳貫徹《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制訂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為企業建立健全質量信用管理體系和導入質量信用風險控制體系,並提供金融、交易、公信力和信用管理等服務;
(三)為企業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企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為企業開發新品、開拓市場、引進智力與技術、參與政府採購與國際採購提供服務;
(四)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五)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國家信用評估指標體系標準化的相關科研工作。
(六)受政府委託,研究與制定企業培訓與職業認證制度,建立企業培訓與職業資格認證評價體系,加快企業質量信用管理者人才職業化、市場化進程;
(七)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資質與資格認證,開展國家質量信用管理、升級等業務;
(八)開展與國際質量和信用行業業協會和經濟組織的聯繫,組織會員參與國際質量信用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九)組織各類培訓,開展理論研討和高層論壇,不斷提高企業家的綜合素質和質量信用管理能力和水平;
(十)研究和探討企業的質量和信用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十一)組織推廣先進經驗,開展評選、表彰、宣傳優秀企業與企業家活動,促進企業品牌建設與自主創新工作;
(十二)引導企業守法誠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升職業道德,加強行業自律,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十三)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和年鑑等出版物;
(十四)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